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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3:0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漁業署公務人員國內訓練進修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漁人字第1121362694號函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其他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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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所屬公務人員之訓練、進修,
  依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訂定本原則。

二、本署為應業務需要,得選送同仁或由同仁自行申請下列訓練進修:
(一)訓練:
   1.專業訓練。
   2.資訊訓練。
   3.領導、管理訓練。
   4.其他依上級訓練機關訓練計畫。
(二)公餘進修:
   1.空中大學入學進修。
   2.空中專科學校入學進修。
   3.專科以上學校夜間部入學進修。
   4.研究所碩士在職進修專班進修。
   5.語文進修。
   6.與業務有關之大學推廣教育進修班。
(三)部分辦公時間內進修:
   1.專科以上學校選修與業務有關之學科。
   2.參加大學與業務有關之研究所入學試驗,於錄取後攻讀學位。
   3.參加大學與業務有關進修推廣教育入學試驗,於錄取後攻讀學位
    。
   4.其他授予學位、學分或結業證書之進修。
   5.語文進修。
(四)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實習。

三、選送公餘、部分辦公時間或全時進修者,應具下列資格條件:
(一)最近兩年年終考績(成),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未受
   刑事處罰、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懲處。
(二)在任職期間工作績效優良,有具體事蹟。

四、經本署選送進修人員,於修業期間,未簽請機關核准,而中途放棄者
  ,三年內不得再申請選送進修;曾經本署選送進修攻讀學位人員,於
  該學程結束後,二年內不得再申請選送攻讀學位進修。

五、以自費公餘方式簽請機關選送進修者,不受前二點規定之限制。

六、部分辦公時間內進修人員,每人每週公假進修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

七、本署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之補助,於核定進修期間,按本署年度預算
  編列情形,得酌予補助。

八、前點所稱進修期間,規定如下:
(一)博士班:三年。
(二)碩士班:二年。
(三)研究所程度學分班:二年。
(四)大學(含空中大學):五年。
(五)專科:三年。

九、本署選送之進修人員,由各單位遴選進修人員名單送人事室,經甄審
  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簽請首長核定。

十、各單位辦理選送攻讀學位及研究所進修,應考量該員之潛能及發展性
  ,擇優選送,且各單位每學年選送進修人數,不得超過該單位編制員
  額十分之一(不含自費公餘進修名額)。但該單位編制員額未滿十人
  者,以選送一名為限。

十一、選送進修人員於錄取後,應繳交證明文件及奉核可之簽呈送人事室
   登記,並於開學前檢附課程表及繳費收據影本辦理請假手續;學期
   結束後,憑成績單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但進修科目不及格者,不
   予補助。
   自行申請以全時、公餘時間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申請補助時,
   其進修之各科目成績均應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或相當之等級;
   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提出進修報告,經本署認定具有相當參考價
   值者,得給予部分費用補助。

十二、公務人員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期滿,回原服務機關繼續服務之期間,
   應為進修期間之二倍;留職停薪全時進修期滿者,應繼續服務期間
   與留職停薪期間相同。上述人員應先行填具承諾書。
   前項進修人員經本署依法同意商調他機關服務者,應繼續服務期間
   得合併計算。

十三、各單位選送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時,應考量該單位人員配置、工
   作負荷和進修期間所遺工作分攤,不得另行要求增加人力。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