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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加速農村建設振興農、漁會經濟事業專案貸款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農授金字第0945080059號
法規體系: 農業金融目/綜合規劃及農業貸款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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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為協助農、漁會發展經濟事業,提昇組織競爭能力,以發揮服務農、
    漁民之專業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貸款對象:
    各級農、漁會。


三、貸款用途:
    用於事業創新、經營管理改善之資本支出或週轉金。


四、輔導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農業試驗改良場(所)、直轄市及各縣(市
    )政府。


五、貸款經辦機構:
    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及設有信用部之農、漁
    會。


六、貸款資金來源及利息差額補貼:
    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由農業發展基金對貸款經辦機構所提供貸款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七、本貸款實施辦法:
(一)農(漁)會應研提貸款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報由該轄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審查,必要時得邀請轄內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參與
      。
(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重要農業政策,對農(漁)會所提貸款計
      畫書進行審查,貸款金額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核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
(三)農(漁)會所提貸款計畫書經審查通過後,檢附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發同意函及相關文件,逕向貸款經辦機
      構申請貸款。但農(漁)會不得以內部融資方式辦理本項貸款。
(四)貸款經辦機構依有關授信規定審核本貸款。
(五)貸款經辦機構審查通過之案件應先報請中國農民銀行專業金融部登
      錄並確認為年度預算範圍內後貸放。
(六)貸款經辦機構必要時得洽請輔導機關提供協助及輔導。


八、貸款利率:
    依照加速農村建設貸款年息一.五%利率計息,並隨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利率調整而調整。


九、貸款期限:
    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十、貸款額度:
    每一農、漁會單一計畫以新台幣五千萬元為限,貸款餘額最高以新臺
    幣八千萬元為限。但情形特殊,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案同意者,
    不在此限。


十一、還款辦法:
  (一)資本支出: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本金並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二)週轉金:本金到期一次還清,利息每月繳付一次。


十二、貸款風險: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承擔。


十三、貸款資金動用期限:貸款資金於貸款經辦機構核准後六個月內動用
      完畢。


十四、刪除。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