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協助農、漁會發展經濟事業,提昇組織競爭能力,以發揮服務農、
漁民之專業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貸款對象:
各級農、漁會。
三、貸款用途:
用於事業創新、經營管理改善之資本支出或週轉金。
四、輔導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農業試驗改良場(所)、直轄市及各縣(市
)政府。
五、貸款經辦機構:
中國農民銀行、合作金庫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及設有信用部之農、漁
會。
六、貸款資金來源及利息差額補貼:
由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並依「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
由農業發展基金對貸款經辦機構所提供貸款資金給予利息差額補貼。
七、本貸款實施辦法:
(一)農(漁)會應研提貸款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報由該轄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審查,必要時得邀請轄內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參與
。
(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重要農業政策,對農(漁)會所提貸款計
畫書進行審查,貸款金額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者,由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核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審查。
(三)農(漁)會所提貸款計畫書經審查通過後,檢附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發同意函及相關文件,逕向貸款經辦機
構申請貸款。但農(漁)會不得以內部融資方式辦理本項貸款。
(四)貸款經辦機構依有關授信規定審核本貸款。
(五)貸款經辦機構審查通過之案件應先報請中國農民銀行專業金融部登
錄並確認為年度預算範圍內後貸放。
(六)貸款經辦機構必要時得洽請輔導機關提供協助及輔導。
八、貸款利率:
依照加速農村建設貸款年息一.五%利率計息,並隨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利率調整而調整。
九、貸款期限:
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十、貸款額度:
每一農、漁會單一計畫以新台幣五千萬元為限,貸款餘額最高以新臺
幣八千萬元為限。但情形特殊,報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案同意者,
不在此限。
十一、還款辦法:
(一)資本支出:本金以每半年一期平均攤還為原則,利息隨同繳付,
本金並得酌訂寬緩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二)週轉金:本金到期一次還清,利息每月繳付一次。
十二、貸款風險:本貸款風險由貸款經辦機構承擔。
十三、貸款資金動用期限:貸款資金於貸款經辦機構核准後六個月內動用
完畢。
十四、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