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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5: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法規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5 月 08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漁二字第1091328955D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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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處理法制事務,以任務
    編組方式,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法規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之任務係就下列事項提供意見:
(一)本署年度立法計畫之規劃。
(二)本署重大法案制(訂)定或修正案之諮商。
(三)本署重大案件適用法令疑義之諮商。
(四)漁業相關法規研究計畫事項。
(五)其他有關重大法制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由本署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為委員兼召集人,
    主任秘書為委員兼副召集人,餘委員十一人,由本署就下列人員聘(
    派)兼之。
(一)本署企劃組一人。
(二)本署漁政組一人。
(三)本署遠洋漁業組一人。
(四)本署養殖沿近海漁業組一人。
(五)本署秘書室一人。
(六)專家學者六人。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企劃組法規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
    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幹事一人由該科派員兼任。


五、本小組為利本署處理法制業務,由召集人擇期召開會議,並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聘兼委員得依相關規定支領
    出席費。委員任期二年,任期期滿或職務異動時,由本署重新聘(派
    )兼之。


七、本小組召集人得就下列事項召開會議:
(一)本署年度立法計畫或漁業相關法規研究計畫之規劃事項。
(二)本署署長指示提本小組諮商之重要法制案件或事項。
(三)本署各組室承辦之案件或事項所生法令疑義無法獲得解決,經簽報
      署長同意提本小組諮商者。


八、提報本小組諮商之案件或事項,其本署各組室業務分工如下:
(一)屬本署年度立法計畫或漁業相關法規研究計畫之規劃事項,由企劃
      組法規科統籌辦理,各相關組室提供相關資料。
(二)屬署長指示提本小組諮商之重要法制案件或事項,或各組室承辦之
      案件或事項所生法令疑義無法獲得解決,需提本小組諮商者,其會
      議資料由主辦組室負責提供。
(三)本小組幕僚單位(企劃組法規科)負責會議之開會通知、會議紀錄
      及會議決定事項之追蹤工作等事項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署年度預算內支應。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