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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10 15: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漁業發展基金補助漁業刊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2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01310631號 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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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漁業發展基金為鼓勵出版者辦理推廣漁業產業文化及漁業新知之定期
    刊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漁民(業)團體出版者,係指經政府立案之漁民或漁業相
    關團體(漁會、公會、協會、學會)出版者。所稱非漁民(業)團體
    出版者,係指上述以外之漁業相關刊物出版者。


三、補助標準如下:
(一)漁民(業)團體出版者:
      1.全年度出版印刷、郵資支出金額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以上者
        ,或內容偏重學術研究性質、編審制度嚴格者,每年補助三十五
        萬元。
      2.全年度出版印刷、郵資支出金額七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
        ,每年補助三十一萬元。
      3.全年度出版印刷、郵資支出金額四十萬元以上,未滿七十萬元者
        ,每年補助二十四萬元。
      4.全年度出版印刷、郵資支出金額二十萬元以上,未滿四十萬元者
        ,每年補助十八萬元。
      5.全年度出版印刷、郵資支出金額未滿二十萬元者,不予補助。
(二)非漁民(業)團體出版者:
      1.全年度出版印刷、郵資支出金額一百萬元以上者,每年補助十八
        萬元。
      2.全年度出版印刷、郵資支出金額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
        ,每年補助十五萬元。
      3.全年度出版印刷、郵資支出未滿五十萬元者,不予補助。


四、申請單位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漁業署申領補助款:
(一)按本要點第三點補助標準之收據。
(二)全年度出版印刷、郵資核銷證明文件影本。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