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石蒜科(Amaryllidaceae)石蒜屬(Lycoris) 之
植物及其雜交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植物品種性狀檢定
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每年地上部休眠後定植。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依性狀檢定機構指定之時間
,提供具開花能力之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各二十個種球,送達檢定
機構。送檢之鱗莖外觀必須是健康、具活力、未遭受主要病蟲感染
,且事先未經任何處理。
(三)栽植環境:於簡易網室並搭設百分之五十遮蔭網環境下進行栽培(
綠株期將遮蔭網移除)為原則。
(四)栽培管理:採盆植方式進行,盆器直徑約三十公分盆,盆高至少十
八公分,栽培介質為泥炭土:三號蛭石:珍珠石=三:一:一(體
積比),介質裝填以八分滿為原則,每盆種一株,以澆灌方式澆水
,其餘栽培管理依石蒜屬慣行栽培法進行。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
,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
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
機構提請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石蒜屬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之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自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中,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由審議委
員會審定之。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如係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作成檢定
報告書,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