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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6:3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推動學術機構參與農業科技專案計畫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2 月 0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農科字第1040052629A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業科技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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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動及管理學術機構參與農業
    科技專案計畫(以下簡稱農業學界科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學術機構(以下簡稱學界),指依大學法及專科學校法設
    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
    本要點所稱農業學界科專,指運用學界累積之基礎研發能量及設施,
    採取整合性或跨領域之研發團隊模式,針對產業發展及政策需求所進
    行之目標或任務導向之農業科技專案計畫。


三、農業學界科專依其特性分類如下:
(一)產業導向型:指具產業利用性之創新農業技術及產品開發研究之專
      案計畫。
(二)政策需求導向型:針對既存或新興之農業政策問題,發展可具體實
      施整合解決方案之專案計畫。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學界,得向本會申請農業學界科專:
(一)具有技術整合能力之團隊。
(二)固定之研究場所與執行計畫之人力及基本設備。
(三)支援計畫管理、財產管理、人事、會計、成果推廣等專案管理制度
      及專責管理部門。
(四)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二
      十七條規定。
    前項所稱具有技術整合能力之團隊,指一校主導整合跨系、跨院或跨
    校之合作研究群。


五、本會應於年度農業學界科專徵選作業之前召開策略規劃會議,規劃農
    業學界科專之研究發展策略及研究主題。
    經本會核定屬急需推動之農業科技或政策法規相關事項,本會得推動
    特殊具時效性農業學界科專。


六、農業學界科專之徵求、評選及管理,由本會相關業務主管機關(單位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機關科技計畫研提與管理作業規範規定
    辦理。


七、農業學界科專審查重點項目如下:
(一)計畫目標及內容。
(二)計畫可行性、技術創新性、整合方式及方案實用性。
(三)執行人力適切性:
      1.計畫主持人應具跨領域視野、經驗及績效,在執行計畫期間,規
        劃充裕時間之投入,並負責計畫之規劃、整合、推動及經費運用
        之責任。
      2.研發團隊成員之分工及權利義務約定。
(四)計畫經費合理性。
(五)預期成果及效益。
(六)推廣機制及技術應用。


八、農業學界科專之績效考評作業,由本會依計畫所涉產業技術或政策領
    域組成績效考評小組辦理。
    農業學界科專績效考評之指標及相關程序,由本會另定之。
    農業學界科專績效考評之結果,應納入後續年度農業學界科專研提審
    查之評分考量。


九、經本會核定之農業學界科專,由本會與學界簽訂農業學界科專執行契
    約,明定雙方之權利義務。
    計畫經費之編列及執行,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
    冊規定辦理。


十、農業學界科專研發成果之歸屬,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
    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農業學界科專研發成果取得國內外專利權或品種權者,其申請所生
      之規費及代理費用等,得向本會申請補助。


十二、執行農業學界科專之學界應配合本會進行計畫管理、績效評估及後
      續成果發表展示等需求。


十三、利用農業學界科專研發成果之公開行銷、推廣或廣告文宣等商業行
      為,未經本會同意前,不得引用本會名義。但農業學界科專研發成
      果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符合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以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或所屬機關名義為標示管理規範第二點所定情形之一者,得以本
      會或所屬機關名義為標示。


十四、執行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