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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農村再生活化及體驗活動補助研提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0 年 05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水保農字第1001865688號 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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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標:為促進農村再生活化,推動農村社區多元特色發展,鼓勵產業
    、文化、生態、景觀等各項農村再生活化活動,深入體驗農村各項動
    靜態生活模式,認識具多樣功能之台灣農村風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獎勵補助項目、活動內容:
(一)農村再生多元活化活動:配合當地時節,結合農村再生多元文化活
      動、水土保持成果與農村再生宣導等,將地方特色產業及環境資源
      相互結合,引導當地及城市居民共同參與,彰顯農村再生活化之成
      果及價值。
(二)農村再生研習:透過參訪農村再生試辦規劃農村社區、經典農漁村
      、魅力農村、農業試驗單位、學術研究機構與水土保持戶外教室等
      地區,研習農村再生活化建設之規劃及營造、農村社區生活文化、
      農業產銷技術、農村社區生態保育、水土保持各項設施等知能,引
      導農村社區居民全面性建構社區之整體思維及規劃方向,促進農村
      再生活化及發展。
(三)農村再生體驗:整合既有農村再生個案推廣策略,配合農委會與本
      局規劃之活動,策劃農村生活體驗,補助辦理城鄉交流、多樣性文
      宣、DIY 農村生活體驗、導覽解說特訓等活動,宣導農村社區特有
      文化、農村風情及生活方式,呈現農村多樣風貌。


三、申請單位、程序與計畫格式:
(一)申請單位: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農村社區已立
      案之社區組織、團體(如社區發展協會、以社區營造、農村發展為
      宗旨之立案團體等)或農業團體。
(二)申請程序:
      1.除農村再生體驗活動需配合農委會或本局主題活動研提外,申請
        單位應檢附申請表(附件一)及計畫書(附件二)向本局所屬各
        轄區範圍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提出申請,申請單位在各補助
        項目之申請案件以一案為原則。
      2.本局各分局受理申請案件後,應先辦理初審,初審應邀集相關縣
        (市)政府代表、本局及各分局相關業務單位代表、專家學者等
        至少七人組成審查小組,針對計畫內容加以分析、評估可行性,
        並排列優先順序後,填具初審結果意見彙總表及相關附件,送本
        局辦理複審。
      3.本局彙整各分局初審案件後,應辦理複審,依審查結果循行政程
        序辦理核定。
(三)申請表、計畫書、初審結果彙總表格式及內容詳如附件一、二、三
      ,有關經費預算,應詳列單價、個數及總數,詳細說明計列標準與
      科目用途,以實地之訪價核實編列。


四、獎勵補助款及配合款額度:
(一)農村再生多元活化活動:每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六十萬元,補
      助經費每日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全程活動日數為一日(含)以
      上。
(二)農村再生研習:每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十五萬元,補助經費每
      日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全程活動為一日(含)以上。
(三)農村再生體驗:每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四十萬元,辦理導覽解
      說之補助上限為每場六百元,且每場至少為一小時以上,補助比例
      不得超過本局補助款三分之二;辦理 DIY  體驗活動之補助上限為
      每件或每單位一百元,補助比例不得超過本局補助款二分之一。
(四)農村再生多元活化活動具全國代表性者,得不受每日及最高補助金
      額之限制。
(五)申請單位應自籌配合款或地方政府配合款,提列經費不得低於本局
      補助款三分之一。


五、受補助單位應辦理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規定及
      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接受農村再生體驗補助之單位,尚應依附件四及相關補助規定辦理
      。
(三)受補助單位辦理農村再生研習,其參與活動人員不得少於三十人,
      且應為符合農村再生研習活動宗旨相關人員。
(四)受補助單位於複審核定後,應在規定期限內將細部計畫書(附件五
      )函送各分局核備。
(五)受補助單位辦理同一活動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於
      細部計畫書列明全部補助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六)經核定之補助案,計畫內容若有變更,應函報各分局辦理變更,再
      函轉本局核備,因故無法實施者,應函報各分局取消,再函轉本局
      備查。
(七)受補助單位於辦竣活動二週內,填具成果報告(附件六),附領款
      收據、核銷單據憑證、會計報告、二十張以上的活動照片,除應詳
      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與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依會計規定向各分局核銷及核備。
(八)為彰顯辦理成效,受補助單位應於辦理活動前一週將邀請函、宣傳
      海報、新聞稿函送本局及各分局。另現場布置旗幟、海報、文宣資
      料等均需明確註記本局全銜。同時配合辦理水土保持及農村再生政
      策宣導,並應檢具詳細資料備供訪視、督導、查核、評鑑等。


六、為配合農村再生政策或業務需要,本局得於年度內不定期辦理審查及
    核定補助作業。


七、申請單位因節慶或時令等因素,在複審核定前急需辦理活動者,應先
    將計畫書函送各分局備查,並副知本局,惟經複審未獲核定補助者,
    活動經費由申請單位自行籌應。


八、為配合農委會與本局辦理全國性及整體性活動,受補助單位需配合本
    局活動辦理。同時為擴大辦理成效,本局得協調各受補助單位之辦理
    時程及型態。


九、農村再生多元活化活動及農村再生研習以能配合辦理農村再生計畫者
    ,列為優先獎勵補助對象。


十、本局為確實掌握活動辦理成效,並為爾後補助審核之重要參據,得派
    員督導查核(查核表如附件七)。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