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芭蕉科(Musaceae)芭蕉屬(Musa)香蕉(Musa.
spp) 之植物,及其雜交種與營養系變異品種。
第 3 條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第 4 條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以每年二至五月為原則。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次種植前一個月提供檢
定品種及對照品種各四十株之健康具活力、未遭受主要病蟲害感染
之苗株。非經檢定機構同意,檢定材料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
處理。
(三)試驗設計:田間設計採用完全逢機或逢機完全區集設計,至少兩重
複。總調查株數至少為十株。
(四)栽植環境:以露天栽培為原則。
(五)栽培管理:依香蕉慣行栽培法進行。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
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第 5 條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兩個生長季(包括新植及宿根)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
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
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第 6 條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第 7 條
七、性狀調查應依香蕉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定規定辦理。
第 8 條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並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
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第 9 條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第 10 條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
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第 11 條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