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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4:5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寒害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0981040484號
法規體系: 農糧目/企劃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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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寒害災害潛勢資料,指依氣象、水文、地形、災害紀錄等基本
資料,分析該地區內經營農、林、漁、牧產業發生寒害之機率或可能規模
,以為辦理預警作業之資料。


第 3 條
前條基本資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洽請下列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提供或更新:
一、氣象:交通部。
二、水文:經濟部。
三、地形:內政部。
四、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


第 4 條
依本辦法公開之寒害災害潛勢資料種類如下:
一、農產品受寒害災害之徵狀。
二、寒害災害發生期間。
三、寒害災害防治措施。
四、農產品受寒害災害之影響評估。
依本辦法公開之寒害災害潛勢資料區域,指依據自然條件及災害紀錄等因
素,分析研判可能發生之地區。


第 5 條
本會接獲第三條基本資料後,應依產業別予以彙整分析,必要時應實地調
查或專案委託分析,並邀請相關機關(構)及專家學者審查後,建置寒害
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開。
寒害災害潛勢資料公開後,本會視寒害災害實際發生情形及影響程度,依
前項規定審查後,進行資料庫之維護或更新。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