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寒害災害潛勢資料,指依氣象、水文、地形、災害紀錄等基本
資料,分析該地區內經營農、林、漁、牧產業發生寒害之機率或可能規模
,以為辦理預警作業之資料。
第 3 條
前條基本資料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洽請下列各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提供或更新:
一、氣象:交通部。
二、水文:經濟部。
三、地形:內政部。
四、災害紀錄及其他相關基本資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
第 4 條
依本辦法公開之寒害災害潛勢資料種類如下:
一、農產品受寒害災害之徵狀。
二、寒害災害發生期間。
三、寒害災害防治措施。
四、農產品受寒害災害之影響評估。
依本辦法公開之寒害災害潛勢資料區域,指依據自然條件及災害紀錄等因
素,分析研判可能發生之地區。
第 5 條
本會接獲第三條基本資料後,應依產業別予以彙整分析,必要時應實地調
查或專案委託分析,並邀請相關機關(構)及專家學者審查後,建置寒害
災害潛勢資料庫,適時更新並依法公開。
寒害災害潛勢資料公開後,本會視寒害災害實際發生情形及影響程度,依
前項規定審查後,進行資料庫之維護或更新。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