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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1: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紅龍果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111065701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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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仙人掌科(Cactaceae) 三角柱屬(Hylocereus)內之
    所有品種(含人為雜交、自然突變或營養 系變異)。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植物品種性狀檢定
    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 栽植時間:每年三月前定植。
 (二) 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供檢定品
      種及對照品種四十公分以上之肉質莖十五枝,送達檢定機構。檢定
      植株外觀必須是枝條飽滿、健康,且未遭受病蟲汙染。非經檢定機
      構同意,檢定材料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化學物品處理。
 (三) 栽植環境:以露天栽培為原則,必要時得於網室內進行。
 (四) 栽培管理:以 A字形單排架式之栽培法為基準,果實著果後二週內
      套網袋,其餘管理依紅龍果慣行栽培法進行。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
      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
      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獨立可開花著果的生長週期之性狀觀察檢定為原
    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
    委員會) 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或得經由審議委員會同意於現有
    栽植地進行檢定作業。


七、性狀調查應依紅龍果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
    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書
    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