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茄科(Solanaceae)番茄(Lycopersicon escule-
ntum Mill)之植物及其雜交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以每年二月中旬或九月下旬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
需要,得依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辦理。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次種植前一個月提供至
少五公克或一千粒種子,種子發芽率不得低於國家標準(百分之八
十)。種子外觀必須是完整、健康,沒有主要病蟲害感染。非經檢
定單位同意,種子不得進行任何處理。
(三)試驗設計:試驗採逢機完全區集設計,二重複。鮮食大果品種採單
幹整枝,行株距七十五公分乘以四十公分至五十公分;鮮食小果品
種採四幹整枝,行株距七十五公分乘以五十公分。加工品種採放任
栽培,行株距一百二十公分至一百五十公分乘以三十公分至四十公
分。總調查株數為露天栽培四十株或溫室栽培二十株。
(四)栽植環境:以露天栽培為原則,必要時得於溫室內進行。
(五)栽培管理:依番茄慣行栽培法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
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
機構提請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或產區為原則。
七、性狀調查應依番茄品種之性狀表(如附件)所列之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由審議委員
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權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
報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