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本部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公務
人員之獎懲案件(以下簡稱獎懲案件),建立公平機制,特訂定本原
則。
二、各單位應依農業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公務人員
獎懲標準表辦理獎懲案件,並於獎懲案件作業系統填報獎懲事實建議
表。
三、各單位應根據具體事實,本有功必賞、有過必罰、不徇情、不主觀、
獎由下起原則、懲由上先之旨,公平審慎覈實辦理獎懲案件
四、本部辦理提報敘獎原則如下:
(一)重大創新專案、臨時緊急交辦重大案件:未有前案可資參考辦理者
,其敘獎額度應先參考歷年相關性質案件敘獎額度,覈實提報。
(二)重大例行性專案、大型活動或會議:考量其辦理過程繁複辛勞,涉
及多方溝通協調聯繫事宜,仍予獎勵,惟應於建立各該標準作業程
序後,由各單位視各該實際辦理情形,斟酌調整其敘獎額度與人次
;如係委外辦理者,原則不予敘獎或酌減敘獎人次、額度。
(三)各單位職責範圍內之年度例行應辦業務:前已敘獎有案並於第二次
辦理者,除係屬創新作法、簡化流程等績效卓著或工作難度、工作
量及貢獻度明顯增加外,原則不予敘獎或檢討酌減敘獎人次、額度
;如係委外辦理者,不予敘獎。
(四)非屬上述情形之經常性、例行性業務,不予敘獎,得作為年終考績
之參考。
五、主辦、協辦、督辦人員之獎勵程度應有區別。獎勵應以主辦人員為優
先,幕僚、核稿、督導及協辦等人員,應視實際情形審慎敘獎。對涉
及數單位協力完成之案件獎勵應以主辦單位為優先;懲處應不分主、
從單位一併檢討責任歸屬,覈實議處,不得爭功諉過。
六、同一活動或業務,應俟全部完成後,由主辦單位視實際績效於事實發
生或績效評定後三個月內簽辦獎懲,不得重複。但逾期而有正當理由
並簽奉部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各單位對於未全程參與業務或活動人員,應按參與時間及責任輕重酌
予降低獎懲額度。
八、對於未達農業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公務人員獎
懲標準表之嘉獎或申誡程度,而其行為值得嘉勉者,得予以書面嘉勉
;有糾正必要者,得予以書面糾正。
九、例行性協助其他機關或單位辦理各項業務或活動者,不予敘獎。但所
協辦業務有特殊貢獻或實際於活動中辛勞程度達敘獎標準者,實際協
助承辦人得予敘獎。
十、本部配合行政院或各部會競賽或考核所作之初評,應併該機關之評核
結果,一次敘獎。本部參與各項競賽或考核之實施計畫訂有獎勵規定
者(含分區或分組),得依其規定辦理。未訂有獎勵規定者,得參酌性
質相當之競賽或考核酌予敘獎。
十一、同一獎勵案件涉不同單位及所屬機關(構)時,應由主辦單位主動統
籌相關人員之獎懲,於擬議敘獎時,應考量相關人員績效,衡平處
理。
十二、各單位簽辦獎懲案件,應於獎懲案件作業系統填報建議名冊,詳述
具體事實及敘獎法令依據,列印獎懲事實建議表並檢附有關證據及
成果資料,簽會人事處,經主任秘書核可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送交本部甄審暨考績委員會審議通過,簽請部長核定後,發布獎
懲令。
(二)本部核議有案或已有明確獎懲標準之敘獎案,其獎度在記功一次
以下者,得簽奉部長核定後,先行發布獎勵令,並於獎勵令發布
後三個月內提交本部甄審暨考績委員會確認。
十三、本部各單位公務人員及本部所屬一級機關(構)首長有記一大功以上
之敘獎案件,相關單位及機關(構)應詳加說明並視需要派員列席甄
審暨考績委員會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