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葫蘆科胡瓜屬之甜瓜(Cucumis melo L.) 植物。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以每年三月或九月為原則,如因品種表現需要,得依品
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在每次種植前一個月提供至
少一千粒或五十公克種子,種子發芽率不得低於國家標準(百分之
八十)之規定,非經檢定機構同意,種子不得進行任何影響性狀表
現之處理。
(三)試驗設計:至少二重複,總調查株數至少三十五株(露天栽培)或
二十株(溫室栽培)。
(四)栽植環境:依甜瓜慣行栽培法,以露天栽培或溫室栽培為原則。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
機構提請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
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甜瓜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之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自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中,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由審議委
員會審定之。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如係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關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關作成檢定
報告書,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