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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12: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酪梨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0971033998號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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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樟科(Lauraceae) 酪梨屬(Persea)酪梨(Per-
    sea americana  Mill.)之所有品種(包含人為雜交、自然實生或營
    養系變異)。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
    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地點:台灣中部及南部地區。
(二)栽植時間:每年春季定植。
(三)檢定材料:申請者所提供之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之芽條量,應最少
      足以產生嫁接苗各十株以上。芽條應健康具活力、未受任何重大有
      害動物或植物疾病之影響,於每年十月下旬至一月中旬送達指定檢
      定機構,要嫁接於何種砧木,由檢定機構決定。
(四)栽植環境:以田間栽培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則可參考
      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管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栽培管理:依酪梨慣行栽培法進行。
(六)試驗設計:田間設計採用完全逢機或逢機完全區集設計,至少二重
      複。總調查株數至少為四株。


五、試驗期間係以完成一個生長週期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
    檢定機關提請植物品種權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
    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執行為原則。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據酪梨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調查。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由檢定機關
    建請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九、當申請品種權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
    時,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由檢定機構作成檢定報
    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