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充漁船之漁業勞力,獎勵國
人上漁船工作,培育漁業幹部人才,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獎勵金之申請及審核,由僱用漁船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辦理。其申請登記或資料彙整由當地區漁會協助辦理。
三、凡國人年滿十六歲至未滿五十五歲,受僱於船長十二公尺以上之特定
漁業漁船(專營娛樂漁業漁船、領有特定漁業執照實際從事海上養殖
業及活魚運搬之漁船除外),並完成受僱報備登記有案之前三百五十
人,獎勵期程四年,獎勵金額分別為第一、二年最高新臺幣二十四萬
元、第三年二十萬元及第四年十八萬。漁船船員體格應符合下列要項
:
(一)視力:在距離五公尺,以萬國視力表檢驗,任一眼裸眼視力達零點
一或矯正視力達零點五以上者。
(二)辨色力:能辨別紅、綠、藍三原色。
(三)聽力:能辨別音響者。
(四)言語障礙:能發聲溝通者。
申請人符合下列第一、二款資格之一及第三款者,得辦理受僱報備登
記:
(一)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初次取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核發之漁船
船員手冊。
(二)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至申請辦理受僱報備日止,未曾受僱上漁船
工作,並持有有效漁船船員手冊。
(三)須領有本會漁業署辦理之漁船船員基本安全訓練(受訓時間三天半
,非小型漁船(筏)船員基本安全訓練)及三等船副訓練結業證書
。
申請人倘有前項第三款之三等船副訓練需求時(受訓時間四天)可向
各區漁會報名,由本會漁業署協助安排受訓事宜。
申請人是否受僱應以漁船船員手冊受僱、解僱登記欄或漁業管理資訊
系統船員管理登載為準。
具漁船船主身分受僱他船擔任漁船船員者,不得參與本計畫申領獎勵
金。
符合獎勵條件之申請人,依學歷及服務經歷之不同,可申領下列幹部
船員執業證書,擔任幹部船員:
(一)未具國小學歷者,上漁船服務滿一年後,得申領三等船副幹部執業
證書。
(二)具國小畢業證書者,上漁船服務滿六個月後,得申領三等船副幹部
執業證書。
(三)具國中畢業證書者,得申領三等船副幹部執業證書,上漁船服務滿
一年後,輔導接受三等船長訓練(受訓時間六天)取得三等船長幹
部執業證書。
(四)具高中以上畢業證書者,得申領三等船副幹部執業證書,上漁船服
務滿一年後,輔導接受三等船長訓練(受訓時間六天)取得三等船
長幹部執業證書,或於十二公尺以上漁船服務滿一年後,輔導接受
二等船副訓練(受訓時間一個月)取得二等船副幹部執業證書。
四、受僱報備登記期間,自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登記額滿止,最後截止
日為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五、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屬區漁會辦理受僱報備登記:
(一)漁船船員手冊。
(二)受僱漁船船主同意僱用證明書。依本計畫提供上船工作機會之船主
,船長十二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四公尺漁船,以獎勵二人為限,船長
二十四公尺以上漁船以獎勵四人為限。
(三)船主出具之證明書應載明已依本計畫僱用之人數。受僱漁船之漁業
執照影本。
(四)漁船船員異動申請書(初次取得漁船船員手冊者免附)。
六、相關單位於受理申請人申辦受僱報備登記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作
業程序如附圖一):
(一)區漁會:
1.查核申請人及受僱漁船是否符合第三點規定之申請資格條件,並
查收漁船船主同意僱用證明書(附件一)(辦理續僱報備登記時
,查收船主同意續僱證明書(附件二)),並辦理漁船船員手冊
受僱異動登記。
2.彙整符合受僱報備登記資格名冊(格式如附件三),於每月五日
前函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1.審核區漁會陳報之受僱報備申請人名冊,將符合受僱報備登記資
格名冊於每月十五日函送本會漁業署,並副知區漁會。同時將受
僱漁船依本計畫僱用之人數及船員姓名,登載於船籍(靜態)管
理系統該受僱漁船之異動登記欄。
2.個別通知受僱報備登記申請人其受僱登記起始日期,對於資格不
符之申請人,應述明理由。
七、申請獎勵金之條件及限制:
(一)符合受僱報備登記資格之申請人,得就下列獎勵條件選擇一種申請
核發獎勵金:
1.第一年獎勵標準: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僱報備登記之
日起,連續受僱上漁船工作滿三個月期間累計出海四十五日以上
者,每次發給每個月新臺幣二萬元之三個月獎勵金;申請人最多
得申請四次,發給獎勵金最高新臺幣二十四萬元。或於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受僱報備登記之日起,連續受僱上漁船工作滿
六個月期間累計出海九十日以上者,每次發給每個月新臺幣二萬
元之六個月獎勵金;申請人最多得申請二次,發給獎勵金最高新
臺幣二十四萬元。
2.第二年獎勵標準:上漁船服務第一年期滿後,經報備持續參與第
二年獎勵期程,滿一年並累計出海一八○日,一次發給獎勵金新
臺幣二十四萬元。
3.第三年獎勵標準:上漁船服務第二年期滿後,經報備持續參與第
三年獎勵期程,滿一年並累計出海一八○日,一次發給獎勵金新
臺幣二十萬元。
4.第四年獎勵標準:上漁船服務第三年期滿後,經報備持續參與第
四年獎勵期程,滿一年並累計出海一八○日,一次發給獎勵金新
臺幣十八萬元。
(二)前款第一年之起始日,以船員手冊異動登記欄參與本計畫之受僱(
或任事)日為準;第二年之受僱起始日以第一年屆滿之翌日起算,
有意願持續上漁船服務者,應於第一年屆滿前一個月內向所屬區漁
會報備,惟報備期間隨漁船於海上工作者,應於進港日起十五日內
檢具巡防安檢單位出具之進出港安檢紀錄向所屬區漁會報備,逾期
不予受理。第三年及第四年受僱起始日及報備程序亦同。
(三)漁船進出港需主動報關查驗,出港作業時數同一日累計達四小時以
上者,以一日計算。
(四)受僱上漁船期間,申請人或受僱工作之漁船涉有走私、偷渡、電、
毒、炸魚或「涉違規利用優惠漁業動力用油」違規態樣之案件者,
不予核發獎勵金。
(五)申請人受僱上漁船工作且符合第一項申請獎勵金條件,如欲繼續受
僱上漁船工作,申請下次獎勵金者,得重新辦理續僱報備登記,再
次申領核發獎勵金。
八、申請人申請獎勵金應於符合受僱獎勵條件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
文件,向所屬區漁會辦理:
(一)申請書二份(格式如附件四)。
(二)漁船船員手冊及國民身分證影本各一份(正本繳驗後發還)。
(三)領據一份(格式如附件五)。
(四)受僱漁船漁業執照影本一份(先後受僱服務於二艘以上之漁船者,
應分別檢附)。
(五)受僱漁船於申請人受僱期間進出港時間明細表(如附件六)。
(六)申請人個人指定之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影本一份。
九、相關單位審核及核發獎勵金程序(作業程序如附圖二):
(一)區漁會:
1.查核申請人及受僱之漁船是否符合第三點規定。
2.向巡防安檢單位申請該申請人及受僱漁船,於受僱期間進出港安
檢紀錄,查核進出港安檢紀錄及所附受僱期間進出港時間明細表
,是否符合核發獎勵金之出海作業日數。
3.查核申請人受僱三個月(或六個月)期滿,及受僱期間漁船出海
作業日數達四十五日(或九十日)。
4.查核申請人所送文件無誤後,抽存申請書一份,於每月五日製作
申請人名冊(格式如附件七)連同其餘文件及領據送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審核。申請人所送文件不符得補正者,應函退申請人
並限期補正;無法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應附敘明理由轉送直轄
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5.申請人先後受僱服務於二艘以上漁船時,受僱期間及出海作業日
數得併計,且受僱期間受僱漁船均需須符合第三點規定,同時需
辦理船員異動登記,另因轉僱而未受僱漁船之期間,視為受僱期
間。
(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1.依本計畫有關規定審查申請書件(審核表如附件八)。
2.審核申請人是否有第七點第三款規定涉有違反漁業法令違規案件
之情事。
3.申請人資格不符或所送文件無法補正或逾期不補正時,應敘明理
由並將申請文件函退申請人,並副知受理之區漁會及本會漁業署
。
4.申請人符合核發獎勵金時,應依所轄區漁會別彙整合格申請人名
冊(格式如附件九)及領據於每月二十日送交本會漁業署辦理撥
款,並將符合資格之申請人登錄漁業管理資訊系統(船員管理系
統)。
(三)本會漁業署:核對合格申請人清冊及領據,並於七日內撥款予申請
人。
十、申請人依第七點第四款申請續僱報備程序及應檢具文件如下(作業程
序如附圖三):
(一)繼續受僱原漁船工作者,應於申請前次受僱獎勵金之同時,檢具原
船主同意續僱證明書(如附件二),至區漁會辦理續僱報備登記程
序,續僱起始日期需為符合前次受僱獎勵條件之日起十五日內。
(二)變更受僱漁船工作者,應於申請前次受僱獎勵金之同時,檢附第五
點所列文件,至區漁會辦理受僱報備登記程序及漁船船員手冊受僱
異動登記,受僱起始日需為符合前次受僱獎勵條件之日起十五日內
。
十一、申請人申請續僱獎勵條件之限制:
(一)前次申請受僱發給獎勵金以三個月為一個期程者,申請續僱獎勵
條件仍需以受僱三個月為限,得再次申請每個月新臺幣貳萬元之
三個月獎勵金。
(二)前次受僱申請發給獎勵金以六個月為一個期程者,申請續僱獎勵
條件仍需以受僱六個月為限,得再次申請每個月新臺幣貳萬元之
六個月獎勵金。
十二、申請人所送申請書件如有偽造、變造或記載不實者,除依法追究刑
責外,並應收回所領取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