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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0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務人員專業加給支給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1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3011號函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人事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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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公務人員專業加給之支給,依行
    政院所訂各種專業加給表之適用對象,官等職等及所對照之月支數額
    審核發給之。


二、本會公務人員支給之專業加給表及適用對象規定如下:
(一)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三):
      1.本會秘書室、會計室、統計室、人事室、政風室之人員。
      2.本會主任委員室、副主任委員室、主任秘書室、技監參事室、企
        劃處、畜牧處、輔導處、國際處、科技處、農田水利處辦理公文
        收送之人員。
      3.本會法規會、訴願會、資訊中心未具支給公務人員專業加給(五
        )、(二十)要件之人員。
      4.適用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三),另依規定支給原公務人員專業
        加給表(四)簡併表(三)差額者:是項差額繼續支領至考績升
        等或調任其他職務或調離本會止。
(二)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五):本會法規會、訴願會職務歸列「法制
      職系」,具法律系所畢業或法制類科考試及格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及格資格及辦理法制、訴願、調解業務等之法
      制人員。
(三)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本會主任委員室、副主任委員室、主
      任秘書室、技監參事室、企劃處、畜牧處、輔導處、國際處、科技
      處、農田水利處之人員。但不含上開單位辦理公文收送之人員。
(四)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本會資訊中心職務歸列「資訊處理
      職系」,實際從事電子資料處理作業之專業人員(不含從事電子資
      料建檔、登錄之操作人員)。


三、現有人員適用之專業加給表與上述規定不符者,得繼續依原適用之表
    別所訂標準,支給至調任其他職務或離職為止。


四、本會各單位人員職務異動時,應即通知人事室依上述規定重新審核異
    動人員支給之專業加給表,俟經核定後,自實際異動之日起改支。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