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8:5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配合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案漁港建設工程經費補助申請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0971340145號
法規體系: 漁業目/漁業建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執行行政院核定永續海岸
    整體發展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依本作業要點向本會漁業署申請補助經費辦理建設工程者
    ,以屬漁港防波堤、碼頭等基本設施新建或擴建工程,且其設施突出
    既有外廓防波堤並位處海岸線以外,長度超過一百公尺以上者為限。


三、審查原則:
(一)工程是否為維護現有漁港功能與保護漁船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所必
      需。
(二)申辦位置、範圍及工程整體規模是否合理適當。
(三)工程計畫內容是否具經濟效益且合理可行。
(四)工程對環境生態、景觀是否造成嚴重影響,有無完備防範措施。
(五)在工程安全無慮下,是否兼顧符合生態工程或柔性工法。


四、審查機制:
(一)本會漁業署設漁港建設工程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置委
      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漁業署副署長兼任,一人為副召
      集人,由漁業署漁業設施及養殖組組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相關機關
      (單位)代表、專家學者及本會漁業署人員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
      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專長領域包括生態、景觀、觀光、環
      保、生物、漁業、河海水利工程。
(二)審查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
      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三)審查小組會議之召開,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
      中之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二人且不得少於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四)審查小組審查時,應由工程提報機關進行簡報說明,必要時,得實
      地勘查。
(五)審查小組會議決議,應有其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倘有明確
      異議之委員得以書面併同會議紀錄供漁業署決策參考。


五、申請經費補助及審查作業程序
(一)申請人:漁港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委辦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
(二)應檢送資料及文件:申請人應向本會漁業署提出工程計畫書,其內
      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1.工程計畫名稱及總經費。
      2.提送機關。
      3.計畫內容(問題概述、擬解決問題、計畫目標、重要實施項目、
        預定進度及工程預期效益)。
      4.鄰近海岸生態環境概述。
      5.降低生態環境影響對策。
      6.漁業環境現況分析(另需檢附該港三年內漁船數及年產值變動情
        形)。
      7.港區配置平面圖、斷面圖及利用情形。
      8.計畫新(擴)建防波堤、碼頭基本設施相對位置圖、建議斷面圖
        及經費概算書。
      9.水理數值演算分析(無則免附)。
     10.水工模型試驗分析(無則免附)。
     11.財務分擔計畫。
     12.整體計畫經濟效益。
     13.其他。
(三)申請案件經本會漁業署形式審查認為不合者,應以書面退還補正;
      倘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其經審查通過者,送審查小組審議
      。
(四)審查小組審議結果供本會漁業署作為准否補助之重要依據。
(五)本會漁業署應將准否補助之決定通知申請單位。


六、核定之工程,其執行、督導、考核等事項依本會漁業署年度計畫研提
    與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