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漁船航程紀錄設備安裝及
維運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航程紀錄設備,指漁業人使用之航程紀錄器(以下簡稱紀
錄器)及供油單位使用之航程讀取器(以下簡稱讀取器)。
三、受理漁業人或供油單位申請自費裝設紀錄器或讀取器及維運等相關工
作,由本會委託國內非營利且具有技術諮詢、執行能力之單位團體(
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執行。
前項執行單位應與本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訂立契約(如附件
一)。
四、漁業人申請裝設紀錄器前,須自行確認所有該漁船(筏)具備以下條
件:
(一)穩定供應十二至三十伏特之電源。
(二)具足夠裝設之室內防水空間。
漁業人所有漁船(筏)因未具前項裝設條件,仍提出申請裝設者,致
於裝設後,於保固期間內或保固期外,造成紀錄器故障、毀損時,漁
業人須自行負擔維修及運送等必要費用。
五、漁業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船籍所屬區漁會申請裝設紀錄器,由區漁
會審核後,送直轄市或當地縣(市)政府核轉漁業署許可。
(一)申請書(如附件二)。
(二)漁船漁業執照影本。
漁業人檢附文件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退回該申請
案件。
除符合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其於裝設紀錄
器期限前,經核准赴國外基地作業、對外漁業合作,未能於期限內返
回國內港口裝設紀錄器者,得於首次返回國內港口後,再次出港前申
請免費安裝紀錄器者外,其餘漁業人均須自費購買、裝設紀錄器。
六、漁業署於許可漁業人裝設紀錄器時,須將許可書函送執行單位並副知
所屬區漁會通知漁業人向執行單位繳納購買費用。
七、執行單位於接獲漁業署通知,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填妥申請書上應填寫欄位,並影印申請書自存。
(二)受理漁船主繳納紀錄器購買費用。
(三)備齊紀錄器,併同申請書送交船籍所屬區漁會辦理裝設事宜。
前項第一款文件,於漁業人繳回紀錄器前,應妥善保存,備供稽核、
查詢及影(列)印。
八、區漁會於紀錄器送交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排定裝設地點、日期後,填寫於申請書,並僱工通知漁業人於指地
點、日期裝設紀錄器。
(二)通知縣(市)政府派員黏貼易碎貼紙及拍照,並造冊。
(三)完成裝設紀錄器後,應請裝設廠商及漁業人於申請書上簽章。
(四)將申請書交縣(市)政府。
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接獲區漁會通知轄屬漁船(筏)漁業人申請
裝設紀錄器、拆卸換裝由本會提供之紀錄器備品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配合區漁會排定之地點、日期,派員前往黏貼易碎貼紙及拍照。
(二)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權責之漁船(筏),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應將裝設紀錄器資料,登錄至漁業署「漁業管理資訊系統」
,若該漁船屬本會主管權責,則應送漁業署登錄。
(三)將完成裝設紀錄器之申請書及照片資料造冊送執行單位。
十、漁業人於發現紀錄器故障時,應檢視故障情形,若無法排除時,應以
故障通報單(如附件三)通報當地區漁會,該區漁會於接獲通報後,
應即僱工以備品換裝,再將故障之紀錄器送漁業署辦理檢修事宜,漁
業人應負擔換裝費用。
漁業人於通報紀錄器故障,若涉及維修、裝設費用,應由漁業人負擔
。
十一、執行單位於收到故障之紀錄器,應先予檢修,倘仍無法修復時,應
即送承攬廠商進行維修。
十二、故障之紀錄器完成維修後,應將紀錄器及維修費用明細表送區漁會
,通知漁業人繳納維修費用後,僱工裝設,裝設費用由漁業人負擔
。
前項紀錄器,若於保固期間內發生故障,漁業人得免負擔維修費用
。惟故障紀錄器經送承攬廠商維修後,確已不堪使用者,若於保固
期間內,則依購買紀錄器之合約辦理;逾保固期間者,漁業人仍應
依第四點重新申請安裝記錄器。
十三、各級漁政單位於受理已裝設紀錄器之漁船(筏)過戶時,須先洽漁
業署查明該紀錄器係為免費安裝或自費安裝,再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該紀錄器為免費安裝者,應將紀錄器隨該漁船(筏)辦理過戶,
其異動資料應登錄至漁業管理系統之異動記載中。
(二)該紀錄器為自費安裝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該紀錄器仍可正常運作,且漁業人同意隨船辦理過戶者,依前
款規定辦理。
2.漁業人不同意隨船過戶,則先由漁會僱工拆卸,送執行單位刪
除該核算系統程式後,再返還漁業人。
十四、漁業人所有漁船所裝設之紀錄器滅失、失竊時,應檢附滅失、失竊
證明文件,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裝設紀錄器者,依第四點規定程序辦理。
(二)未申請裝設紀錄器者,採取核給定額優惠用油量方式。
(三)屬縣(市)政府主管權責之漁船(筏),由縣(市)政府將該資
料登錄至漁業署漁業管理資訊系統中;若該漁船(筏)屬本會主
管權責,應函送漁業署處理。
十五、漁船(筏)所裝設之紀錄器,因不堪使用,需換裝紀錄器者,應向
船籍所屬區漁會提出申請,由區漁會送當地縣(市)政府核轉漁業
署許可。除依本要點辦理自費裝設外,原所裝設紀錄器依下列方式
辦理:
(一)敘明為免費裝設或自費裝設之紀錄器。
(二)漁政單位於受理時,應查明係屬免費裝設或自費裝設之紀錄器。
(三)為免費裝設者,應繳回該紀錄器。
(四)為自費裝設者,應通報區漁會僱工將該紀錄器拆下,交執行單位
刪除核算系統後,將該紀錄器舊品併同紀錄器新品交區漁會,由
區漁會僱工裝設,並將紀錄器舊品交還漁業人,並由縣(市)政
府派員黏貼易碎貼紙及拍照、造冊送執行單位。漁業人並須負擔
該拆卸費用。
十六、漁業人停止漁業經營時,依下列程序將紀錄器繳回至執行單位:
(一)為免費裝設者,應繳回該紀錄器。
(二)為自費裝設者,應通報區漁會僱工將該紀錄器拆下,交執行單位
刪除核算系統後,將該紀錄器交區漁會,由區漁會歸還漁業人。
漁業人負擔該拆卸費用。
(三)屬縣(市)政府主管權責之漁船(筏),由縣(市)政府將該資
料登錄至漁業署漁業管理資訊系統中;若該漁船(筏)屬本會主
管權責,應函送漁業署處理。
十七、供油單位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自費裝設讀取器:
(一)申請書(如附件四)。
(二)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或經核准銷售漁業動力優惠用油文件影
本。
前項檢附文件欠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予以退回。
十八、漁業署於許可供油單位裝設讀取器後,須將許可書函送執行單位,
並副知供油單位向執行單位繳納購買費用。
前項執行單位於接獲本會前項裝設許可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填妥申請書上應填寫欄位。
(二)受理供油單位繳納讀取器購買費用。
(三)備齊讀取器,並將讀取器送交該供油單位。
前項第一款文件申請書,於供油單位繳回讀取器前,應妥善保存,
備供稽核、查詢及影(列)印。
十九、供油單位於暫停或終止營業時,其讀取器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為免費裝設者,應繳回該讀取器。
(二)為自費裝設者,應通報執行單位將該讀取器之核算系統刪除後,
再將讀取器及刪除核算系統之費用明細表送供油單位,通知供油
單位繳納費用後,將讀取器歸還供油單位。
二十、供油單位於發現讀取器故障時,應即檢視故障情形,若無法排除時
,應即以故障通報單(如附件五)通報漁業署聯繫執行單位檢修事
宜,供油單位應負擔檢修費用。
供油單位於通報讀取器故障,經檢修發現讀取器無故障情事者,供
油單位仍應負擔檢修及運送等必要費用。
二十一、執行單位於接獲通知後,應即聯繫該供油單位,判斷可否由漁業
署或執行單位派員排除故障;若仍無法修復時,由執行單位提供
備品使用,並將故障之讀取器送承攬廠商維修。
二十二、故障之讀取器完成維修後,執行單位應將讀取器及維修費用明細
送達該供油單位,供油單位並應負擔維修及前述送達費用。
前項讀取器,若於保固期間內發生故障,漁業人得免負擔維修費
用。惟故障讀取器經送承攬廠商維修後,確已不堪使用者,若於
保固期間內,則依購買紀錄器之合約辦理;逾保固期間者,供油
單位仍應依第十七點重新申請安裝讀取器。
二十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紀錄器安裝、拆卸之拍照與黏貼易
碎貼紙及將裝設、拆卸紀錄器之照片資料造冊送執行單位等有關
工作,得經協調後由轄屬區漁會協助辦理,惟各縣(市)政府仍
應實際負責督導責任,並應將該協調內容等有關資料函報漁業署
備查。
二十四、本要點所定紀錄器購買費用,以執行單位與承攬廠商所定購買紀
錄器之價格為之;裝設、換裝費用以區漁會與裝設廠商所議定裝
設價格為之。
二十五、有關漁業人申請裝設紀錄器之流程如附件六、紀錄器之故障維運
機制如附件七;有關供油單位申請裝設讀取器之流程如附件八、
讀取器之故障維運機制如附件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