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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1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娛樂漁業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廢止)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農漁字第1091322023A號 公告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立法理由: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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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漁業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娛樂漁業係指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二條所定:「提供漁船,供以娛樂為目
的者,在水上採捕水產動植物或觀光之漁業,前項所稱觀光,係指乘客搭
漁船觀賞漁撈作業或海洋生物及生態之休閒活動」。本公告所稱娛樂漁業
禮券定型化契約,則係指娛樂漁業人對消費者所提出經其預先擬定,以定
型化契約條款為契約內容之書面契約,但不包括發行人無償發行之抵用券
、折扣(價)券。
娛樂漁業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一、娛樂漁業禮券之應記載事項
(一)漁業人名稱或姓名及住址以及娛樂漁業漁船名稱。
(二)無記名票證發售編號。
(三)注意及遵守事項。
(四)使用方式。
二、漁業人履約保證責任(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記載於禮券正面明顯處):
    □本禮券票證內容表彰之給付,已經○○金融機構提供足額履約保證
      ,前開保證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出售日)至中華
      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
    □發行本票證所收取金額,已存入發行人於○○金融機構開立之信託
      專戶,專供漁業人履行契約義務使用。
三、消費爭議處理申訴(客服)專線(所屬縣市政府主管單位電話及網址
    ;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一九五○)。
娛樂漁業禮券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為記名式之記載。
二、不得記載使用期限。
三、不得記載免除提供服務義務,或另行加收其他費用。
四、不得記載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截角無效等不合理之使用限制。
五、不得記載業者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六、不得記載預先免除業者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七、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八、不得記載廣告僅供參考。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