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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1: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產品外銷績優廠商表揚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5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8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農際字第0990060815號
法規體系: 國際事務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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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出口廠商協助將農漁民生
    產之農產品及加工品拓展至國際市場,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本要點表揚之出口廠商為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之規定向經濟部
    國際貿易局登記,辦理農產品出口之廠商,未受註銷、撤銷、廢止登
    記或暫停出口處分者。

三、(刪除)

四、納入本要點計算出口值之農產品及其加工品分為下列三大項計十類別
    :
(一)農糧產品
      1.稻米
      2.蔬菜及其製品
      3.水果及其製品
      4.花卉及其種苗
      5.茶葉
(二)漁產品
      1.魚類及其製品
      2.軟體類、甲殼類及其製品
      3.水產種苗及觀賞魚
(三)畜產品
      1.畜產品及其製品
      2.禽產品及其製品
    除前項類別外,必要時本會得增列其他具外銷競爭力或具市場潛力之
    類別。
    每年度納入各類別計算之產品及其貨品號列,由本會另行公告。

五、每年表揚之出口廠商遴選程序如下:
   (一)由本會於每年四月間函請經濟部國貿局,依前點所定各類別之
         貨品號列,提供海關通關統計資料,計算個別廠商前一年及前
         二年之出口值。
   (二)選出前點所定各類別出口值前五名之廠商名單,共五十名。
   (三)依農糧產品、漁產品、畜產品三大項產品之特色,就選出之五
         十名廠商進行評鑑,評鑑項目表如附表一至附表三,評分原則
         如附件。
   (四)各類別經評鑑評分最高者為該年度該類別之績優廠商,合計十
         名。

六、本要點獎勵之內容如下:
   (一)依前點所選出之出口廠商,頒發獎座乙座及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
   (二)獲獎之出口廠商自頒獎日翌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由本會補助其參加國外展覽之費用,以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三)可優先參加本會補助或委辦之國內外展覽或促銷活動等相關計
         畫。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