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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3: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六年我國漁船赴三大洋海域從事南方黑鮪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2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21338339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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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漁業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適用一百噸以上漁船赴三大洋從事捕撈鮪旗魚
    類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之規定。


三、未經本會漁業署核准不得從事捕撈南方黑鮪。


四、在太平洋印度洋大西洋(以下稱三大洋)海域捕撈南方黑鮪之漁獲限
    額(以下簡稱漁獲限額)為八七○公噸(去鰓、除肚處理後重量,以
    下同),但國際漁業管理組織另有規定或變更時,由本會另行公告調
    整之。


五、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漁船區分為季節性專業船、漁獲返國銷售船和混
    獲船三種:
(一)季節性專業船:船數限制在二十七艘以下,每船漁獲限額為二○
       公噸。
(二)漁獲返國銷售船:船數為十艘,每船漁獲限額為三○公噸,其中至
      少十公噸漁獲限額應返國銷售;捕獲量未滿三○公噸者,應按實際
      漁獲數量百分之三○運返國內銷售。
(三)混獲船:總限額數為二十公噸供經核准前往南緯二十八度以南作業
      非以南方黑鮪為目標魚種之三大洋長鰭鮪組漁船混獲之用,每船之
      配額按核准船數平均分配,但每船不超過一公噸且不得參與配額重
      分配為原則。
    季節性專業船及混獲船船數登記不足時,賸餘限額由本會漁業署統籌
    分配。


六、登記捕撈南方黑鮪之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應符合下列各
    款資格並檢附相關文件,於九十六年二月九日前向臺灣地區遠洋鮪漁
    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辦理登記,並應擇一登
    記漁船之作業漁期為六月至九月,或一至二月及十一月至十二月:
(一)漁業人為鮪魚公會會員。
(二)漁業人所持漁業執照主要經營漁業種類為延繩釣且為印度洋大目鮪
      兼營長鰭鮪組漁船(不包括參加印度、巴基斯坦、伊朗及阿曼漁業
      合作漁船)或長鰭鮪組漁船。
(三)漁業人應檢附切結同意配合本會漁業署觀察計畫指派科學觀察員上
      船之文件。


七、作業漁場在南緯二十八度以南之漁船,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得檢
    附相關文件,於九十六年二月九日之前向鮪魚公會辦理參與混獲南方
    黑鮪登記,並應擇一登記漁船之作業漁期為六月至九月,或一至二月
    及十一月至十二月:
(一)漁業人為鮪魚公會會員。
(二)漁業人所持漁業執照主要經營漁業種類為延繩釣且為長鰭鮪組漁船
      者。


八、鮪魚公會於受理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登記時,應審核漁船
    資格及應附文件,凡參與登記之漁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具有優先
    取得參與捕撈之資格:
(一)經依九十五年我國漁船赴太平洋大西洋及印度洋等三大洋海域從事
      南方黑鮪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核定為季節性專業船,並於
      九十五年已安裝漁獲回報軟體,並經對外漁協測試通過,其透過該
      漁獲軟體於南方黑鮪作業期間回報漁獲量之天數達九十日以上之漁
      船。
(二)九十五年度曾接受科學觀察員上船,配合度良好且未受停止參與捕
      撈南方黑鮪處分之漁船。
(三)九十五年度為漁獲返國銷售船且依九十五年我國漁船赴太平洋大西
      洋及印度洋海域從事南方黑鮪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點第二款規定
      將南方黑鮪漁獲運返國內銷售者。


九、參與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登記之合格船數超過第五點第一
    項船數限制時,鮪魚公會應辦理抽籤事宜,其應抽出之船數,應先扣
    除符合第八點規定之船數。
    漁獲返國銷售船登記船數不足時,鮪魚公會應從登記季節性專業船中
    扣除符合前點規定之漁船,抽出不足額部分。
    鮪魚公會應將抽籤結果及具有優先參與捕撈南方黑鮪資格之季節性專
    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造冊,並排定接受本會漁業署指派科學觀察員
    之排序名單及符合第六點及第七點資格之漁船名單,於一週內函送本
    會漁業署核定。


十、經本會漁業署核准捕撈南方黑鮪之各類漁船,於作業期間應遵守下列
    規定:
(一)漁業人應於所屬漁船前往南方黑鮪漁場作業之前一週及離開日期一
      週內通知鮪魚公會轉報本會漁業署。
(二)漁船船長應於捕獲南方黑鮪當日以電訊或漁獲回報軟體向船公司速
      報所捕獲南方黑鮪每尾之重量(以公斤為單位)和體長(下顎至尾
      叉長,以公分為單位)。船公司應於每週一(遇假日順延)將前一
      週上述資料以書面送鮪魚公會轉報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備查
      。
(三)作業漁期登記在六月至九月之漁船,未於七月三十一日之前,或作
      業漁期登記在一至二月及十一月至十二月之漁船,未於十一月三十
      日之前到達南緯二十八度以南(含南緯二十八度)作業者(以 VMS
      船位為證明),即自動喪失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倘因作業計
      畫變更,未前往作業者,一併由鮪魚公會彙整送本會漁業署備查,
      其漁獲配額由本會漁業署收回重新分配或統籌運用。
(四)漁船捕撈南方黑鮪除部分指定之作業觀察漁船外,已達該船年漁獲
      配額時,應即停止捕撈,並離開作業漁場,遇有意外捕獲應即拋回
      海中,並將丟棄量填報於南方黑鮪每週漁獲報告表中。
(五)經營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之漁業人應於九十六年二月十
      五日前,將所屬漁船赴南方黑鮪漁場作業之進港及出港時間、地點
      通知本會漁業署,並接受本會漁業署指派之科學觀察員隨船觀察作
      業情形,不得拒絕。漁船經指定需接受科學觀察員上船者,應於本
      會漁業署指定日期前安排觀察員上船,如有變更應即時將變更後之
      觀察員上船之方式及時程以書面報鮪魚公會轉報本會漁業署。
(六)漁船所捕獲之南方黑鮪運回國內銷售者,漁業人應依下列規定擇一
      辦理:
      1.委託商船或飛機運返國內銷售者,應依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
        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將該批魚貨資料送經我駐外代表處驗
        證後,再憑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申請免稅證明函,並應
        於提貨前一週通知本會漁業署(南部辦公室),必要時本會漁業
        署得配合會同海關人員進行魚貨查驗手續。
      2.由漁船自行運回國內銷售者,應於魚貨返台一週前,將魚貨運輸
        方式、該批魚貨漁獲量、捕獲時間及地點向本會漁業署(南部辦
        公室)申報,並應於進港日期之三日前通知本會漁業署(南部辦
        公室),本會漁業署必要時得派員前往查驗。
(七)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之實際卸魚量超過該船當年漁獲配
      額百分之十以內(含百分之十)者,或混獲船之實際卸魚量超出該
      船當年漁獲配額百分之二十以內(含百分之二十)者,得申請超出
      部分之南方黑鮪產地漁業證明書,惟超出部分應自該公司轄屬漁船
      次年配額中扣除。
(八)漁船於申請前往漁區作業前應裝設防鳥繩,並將證明文件送鮪魚公
      會轉本會漁業署。


十一、九十六年度本會漁業署得指定觀察漁船,於作業漁期內全程作業,
      所捕漁獲經船上觀察員簽證後,得不受配額限制。


十二、漁業人預估無法用罄所分配漁獲配額時,由鮪魚公會依漁季之變化
      自行決定時間後,周知各漁業人將剩餘限額以書面報鮪魚公會彙整
      ,併同第十點第三款喪失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格之漁獲配額,由
      鮪魚公會研擬剩餘配額分配之計畫,報經本會漁業署同意後,本年
      度經核定之漁船始得使用所增加之漁獲配額,但已離開漁場之漁船
      ,不得再申請剩餘配額重分配。
      鮪魚公會未於當年九月十五日前完成剩餘配額重分配,本會漁業署
      將逕為分配。


十三、我國當年累計漁獲量如超出我國年漁獲配額時,超出部分應自我國
      次年配額中扣除。


十四、捕撈南方黑鮪之漁船涉嫌違規作業或漁獲報告顯著異常者,本會漁
      業署得命令該船停止作業,直航返回指定之港口接受檢查,未經本
      會漁業署檢查核可者,禁止擅自出港。


十五、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七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未依第十點第二款規定時間提報漁獲資料。
  (二)未依第十點第三款規定時間到達南方黑鮪漁場作業者。


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處漁業人及船長收回漁
      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
      重大者,得撤銷其漁業執照、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一)未經核准擅赴漁區捕撈南方黑鮪者。
  (二)參與漁獲返國銷售船運返國內銷售數量未達第五點第二款規定者
        。
  (三)違反第十點第四款規定,或所回報之南方黑鮪漁獲資料不確實,
        有浮報或短報情形,其浮報或短報之比例超過第十點第七款規定
        ,或所回報之漁獲魚種不確實者。
  (四)違反第十點第五款及第十四點規定,拒不接受安排觀察員或返回
        指定港口接受檢查者。
  (五)未經核准擅自將所捕獲之南方黑鮪運回國內銷售者。
  (六)違反第十點第八款規定,前往漁區作業前未裝設防鳥繩者。


十七、漁獲返國銷售船至遲應於漁季結束後六個月內(作業漁期登記在六
      至九月之漁船,應於九十七年三月三十日以前運回。作業漁期登記
      在一至二月及十一至十二月之漁船,應於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
      運回)依第五點第二款規定將漁獲運返國內銷售,違者,取消該漁
      船及該公司轄屬漁船自九十七年至九十九年計三年參與捕撈南方黑
      鮪之資格。


十八、季節性專業船或漁獲返國銷售船已安裝漁獲回報軟體,並經對外漁
      協測試通過,其透過該漁獲軟體於南方黑鮪作業期間回報漁獲量之
      天數達九十日之漁船,九十七年度具有優先參與捕撈南方黑鮪之資
      格。
      自願或經抽籤參與漁獲返國銷售船並依第五點第二款規定將漁獲運
      返國內銷售者,九十七年度具有優先參與南方黑鮪季節性專業船之
      資格。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