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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1: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漁業發展基金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漁業相關國際會議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121316098A號函
法規體系: 漁業目/企劃及漁民輔導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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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漁業發展基金補助國內專家學者出席
  漁業相關國際會議之申請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第一類人員:基於漁業施政需要或為發表計畫成果,由本部漁業署
   主動邀請或推薦之人員。
(二)第二類人員:與漁業相關之國內產業團體或非政府組織之人員。
(三)第三類人員:與本部漁業署邀請出席相關國際漁業組織會議學者,
   共同出席會議之漁業相關研究所博碩士班研究生。

三、第一類及第二類人員補助會議領域:
(一)水產品衛生安全。
(二)漁船(民)作業安全。
(三)海洋生物多樣性。
(四)海域污染防治。
(五)漁港安全。
(六)漁業經營管理。
(七)食魚文化。
(八)其他。

四、除第一類及第三類人員由本部漁業署業務主管單位依施政需求隨時簽
  報外,第二類人員應依下列期間規定提出申請:
(一)於每年三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出國者,於每年一月一日至一月十
   五日提出申請。
(二)於每年九月一日至次年二月二十九日出國者,於每年七月一日至七
   月十五日提出申請。

五、申請方式:
(一)第一類人員:由本部漁業署業務主管單位簽報署長核定。
(二)第二類人員:申請人應於前點各款規定之申請期間內,由服務單位
   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部漁業署,逾期不予受理,並應經本部漁業署
   審查小組審查:
   1.第二類人員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2.申請人服務單位公函。
   3.會議主辦單位致申請人或其所屬服務單位之正式邀請函影本。但
    尚未獲得正式邀請函者,得於核銷經費時檢附。
   4.會議之性質與重要性、日程表及地點等有關資料。
   5.有關此行目的、任務、欲達成目標及效益之書面說明。
   6.為發表論文者,應檢附擬發表之論文中英文摘要及論文全文影本
    。
   7.具代表性之著作抽印本或影印本,無則免附。
(三)第三類人員:由本部漁業署邀請出席相關國際漁業組織會議學者,
   應檢附下列文件函送本部漁業署,並由本部漁業署業務主管單位簽
   報署長核定:
   1.第三類人員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2.國民身分證及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3.有效期限內之外語能力檢定證書或成績單影本,無則免附。
   4.共同出席會議之學者推薦函。
   5.具代表性之著作抽印本或影印本,無則免附。
   6.申請背景或最近之研究內容。
   7.參與會議之主題、規劃、欲達成目標及預期效益。
   8.參與國際會議之經歷,無則免附。

六、為辦理第二類人員審查作業,由本部漁業署署長指派之召集人、各組
  副組長組成審查小組,並得外聘專家學者一人至二人參加,其中專家
  學者不得由第二類人員擔任;由本部漁業署企劃組負責審查會議之幕
  僚作業。

七、審查小組之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案由本部漁業署企劃組分送相關業務主管單位依第八點規定進
   行初審。
(二)完成初審後,再由本部漁業署企劃組簽請審查小組召集人召開審查
   會議複審。
(三)完成審查作業後,再由本部漁業署企劃組將名單簽報署長核定。

八、第五點申請案之審核原則如下:
(一)依照申請人擬參加會議性質與重要性、申請人條件、對國內漁業發
   展之助益為主要評審標準。
(二)申請參加同一會議之人數,以不超過三人為原則;同一會議或行程
   ,第三類人員以補助一人為限。
(三)同一申請人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四)同一案件不得同時或分別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如經查出,則不予
   補助;申請人如獲會議主辦單位部分補助,應於申請書中註明。
(五)赴大陸地區出席國際會議者,該國際會議應為國際組織主辦,或國
   際組織主辦大陸協辦,始受理申請補助。

九、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交通費:
   1.往返機票:由國內至國際會議舉行地點最直接航程之經濟艙機票
    ,並以本國籍班機為優先。
   2.路程所必須之國外長途大眾陸運工具交通費。
(二)會議期間生活費(不含飛機航程):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
   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列支。
(三)會議之註冊費。
(四)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及機場服務費。
(五)保險費:保險之項目及保額,應依行政院八十七年三月二十三日台
   八七人政給字第一九二三號函規定辦理。
  前項各款補助費用,由受補助人員於出國時先行墊付。

十、補助額度:
(一)第一類人員:得全額補助。
(二)第二類人員:以補助機票或註冊費為原則,補助額度如下:
   1.歐洲、非洲、中美洲、南美洲等地區以新臺幣三萬五千元為上限
    。
   2.北美洲地區以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上限。
   3.亞太地區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4.未超過補助總金額者,依實際費用補助。
(三)第三類人員:以補助機票費為原則,補助金額由本部漁業署業務主
   管單位簽報署長核定,其補助額度上限依前款規定辦理。

十一、本部漁業署核定補助後,受補助人員變更行程時,應以書面事先報
   經本部漁業署同意;未經同意者,不予補助。

十二、受補助人員應於會議舉行完畢一個月內,依本部漁業署核定之補助
   項目,檢附下列文件,經由推薦單位之主管及會計人員審核蓋章後
   ,送本部漁業署辦理核銷:
 (一)本部漁業署同意補助函影本。
 (二)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及下列單據:
    1.機票部分:
    (1)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
    (2)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
       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
    (3)登機證存根、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
       立之搭機證明。
    (4)無法搭乘本國籍班機者,得由本人填具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
       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三),經其任職單位首長
       核定後,可改搭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
    2.出席會議之註冊費收據。
    3.生活費,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
     數額表報支。
    4.手續費收據(包括護照費、簽證費及機場服務費)。
    5.保險費收據或證明。
    6.外幣兌換水單或實際出國前一天(如逢假日,往前順延)之臺灣
     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報支。
 (三)出國報告書(格式如附件四)。
 (四)同意授權本部漁業署以各種收(集)錄、重製及發行送存報告及提
    要之著作財產權授權使用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五)。

十三、本部漁業署得請受補助人員於返國後,針對出席國際會議情形進行簡
   報。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