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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1 03: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九十六年我國赴大西洋作業遠洋鮪延繩釣漁船船數調整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21338339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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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配合執行區域性鮪漁業管理組織
    之管理決議,落實鮪類資源保育,茲依據漁業法第三十七條、三十八
    條、四十四條及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 第○六-○一
    號「中華台北(Recommendation by ICCAT Regarding Chinese Tai-
    pei) 」建議案,訂定本作業規定(以下稱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之大西洋作業遠洋鮪延繩釣漁船(以下稱漁船)指九十五
    年度經核准前往大西洋從事大目鮪組、北大西洋長鰭鮪組及南大西洋
    長鰭鮪組之作業漁船及依據「九十五年大西洋作業漁船返台停止作業
    補助金發放要點」第二點所指未經核准於九十五年赴大西洋作業漁船
    ,且未列入九十五年減船對象之返台停航漁船(以下簡稱停航漁船)
    。
    前項漁船如船名變更,以漁船統一編號為準(如附件一)。


三、第二點第一項所列作業漁船,應調整作業漁船數如下:
(一)大目鮪組漁船應調整為六十艘。
(二)長鰭鮪組漁船:
      1.北大西洋長鰭鮪組漁船應調整為十四艘。
      2.南大西洋長鰭鮪組漁船應調整為三十五艘。


四、九十六年前往大西洋作業各組別登記條件如下:
(一)大目鮪組漁船登記條件:九十四年及九十五年經本會漁業署核准赴
      大西洋捕撈大目鮪作業或停航漁船。
(二)北大西洋長鰭鮪組登記條件:九十五年經本會漁業署核准在大西洋
      捕撈長鰭鮪作業或停航漁船。
(三)南大西洋長鰭鮪組登記條件:九十五年經本會漁業署核准在大西洋
      捕撈長鰭鮪作業或停航漁船。


五、有意參加九十六年赴大西洋作業組別漁船,應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
    五日前向台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
    )提出申請,由鮪魚公會審核後將各組別漁船名單提報本會漁業署審
    核後公告。


六、原九十四年度屬大目鮪組漁船於九十五年度調整為長鰭鮪組漁船者(
    如附件二),須完成漁具及漁餌轉換等換為大目鮪組準備工作(以下
    簡稱換組準備工作),並報本會漁業署備查,及完成漁船相關檢查後
    ,始得進行大目鮪漁業作業。未確實完成換組準備工作者,不得從事
    大目鮪組作業,本會漁業署得依該船未轉作大目鮪組漁船作業期間,
    等比例收回該船單船大目鮪漁獲限額。


七、未經核准於九十六年赴大西洋作業漁船不得於大西洋作業。


八、違反第七點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裁處,並通報相關國際漁業
    組織列入「非法、無報告、無管理之漁船名單」。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