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本會)為配合執行區域性鮪漁業管理組織
之管理決議,落實鮪類資源保育,茲依據漁業法第三十七條、三十八
條、四十四條及大西洋鮪類資源保育委員會(ICCAT) 第○六-○一
號「中華台北(Recommendation by ICCAT Regarding Chinese Tai-
pei) 」建議案,訂定本作業規定(以下稱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之大西洋作業遠洋鮪延繩釣漁船(以下稱漁船)指九十五
年度經核准前往大西洋從事大目鮪組、北大西洋長鰭鮪組及南大西洋
長鰭鮪組之作業漁船及依據「九十五年大西洋作業漁船返台停止作業
補助金發放要點」第二點所指未經核准於九十五年赴大西洋作業漁船
,且未列入九十五年減船對象之返台停航漁船(以下簡稱停航漁船)
。
前項漁船如船名變更,以漁船統一編號為準(如附件一)。
三、第二點第一項所列作業漁船,應調整作業漁船數如下:
(一)大目鮪組漁船應調整為六十艘。
(二)長鰭鮪組漁船:
1.北大西洋長鰭鮪組漁船應調整為十四艘。
2.南大西洋長鰭鮪組漁船應調整為三十五艘。
四、九十六年前往大西洋作業各組別登記條件如下:
(一)大目鮪組漁船登記條件:九十四年及九十五年經本會漁業署核准赴
大西洋捕撈大目鮪作業或停航漁船。
(二)北大西洋長鰭鮪組登記條件:九十五年經本會漁業署核准在大西洋
捕撈長鰭鮪作業或停航漁船。
(三)南大西洋長鰭鮪組登記條件:九十五年經本會漁業署核准在大西洋
捕撈長鰭鮪作業或停航漁船。
五、有意參加九十六年赴大西洋作業組別漁船,應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
五日前向台灣區遠洋鮪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
)提出申請,由鮪魚公會審核後將各組別漁船名單提報本會漁業署審
核後公告。
六、原九十四年度屬大目鮪組漁船於九十五年度調整為長鰭鮪組漁船者(
如附件二),須完成漁具及漁餌轉換等換為大目鮪組準備工作(以下
簡稱換組準備工作),並報本會漁業署備查,及完成漁船相關檢查後
,始得進行大目鮪漁業作業。未確實完成換組準備工作者,不得從事
大目鮪組作業,本會漁業署得依該船未轉作大目鮪組漁船作業期間,
等比例收回該船單船大目鮪漁獲限額。
七、未經核准於九十六年赴大西洋作業漁船不得於大西洋作業。
八、違反第七點規定者,依漁業法第十條規定裁處,並通報相關國際漁業
組織列入「非法、無報告、無管理之漁船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