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取締違反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以下簡稱本法)基因轉殖植物種苗管
理規定之行為,並確保檢查作業之合法性與正當性,特依本法第五十
條第一項與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適用範圍為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條第一項
、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事件。
三、本作業程序之檢查對象為木瓜種苗業者。
四、本作業程序之檢查單位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縣市
政府、本會委任之基因轉殖木瓜檢測機構。
五、本作業程序之檢查方式係由本會啟動對於種苗業者之不定期抽檢作業
,並得依實際需求或檢舉資料辦理。
六、檢查作業流程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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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前之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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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現場檢查及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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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檢查│ │
│ └─┬──┘ │
│ ↓ │
│ ┌────┐ │
│ │取樣檢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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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樣種苗之價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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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作檢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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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檢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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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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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檢查作業內容如下:
(一)檢查前之準備工作:
1.檢視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等有關執行本檢查作業之法規規定。
2.執行檢查職務者之識別證件。
3.檢查紀錄表。
4.木瓜種苗價購參考基準。
5.取樣所需之紀錄簿、拋棄式手套、取樣器(剪刀、刀片或打孔器
)、樣品保存液、置樣瓶、樣品彌封袋、筆、定位儀、封緘所需
膠水。
6.照相機。
(二)實施現場檢查:
1.一般檢查:
(1)檢查人員應出示身分識別證件,表明身分及職權。
(2)確認檢查對象,核對登記資料:
A.種苗業登記證各項記載事項。
B.業者之經營種類,應檢視是否確經登錄基因轉殖植物種苗之
項目;經登錄者,再行檢視經營登記簿載錄資料(按目前主
管機關迄未許可任何有關基因轉殖植物種苗推廣及銷售之案
件)。未依法核實登記者,由縣市政府依具體情節核處。
(3)確認生產種苗區域,並照相記錄。
(4)調查並記錄現場生產之木瓜種苗來源、特性(品種、類別)、
用途、生產(繁苗或進苗)批次及其銷售概況。
(5)以種子批次或生產批次為分類基準,進行取樣作業。
2.取樣檢測:
(1)取樣批次及各批次取樣數之決定:
A.決定取樣批次數:以生產批次為單位,每家業者隨機抽取合
適數量之批次進行檢測。
B.決定各批次取樣數目:每批次隨機抽取千分之二之苗株數,
進行葉片取樣,每株摘取一葉片,供為檢測材料。
上開之取樣位置,以分布為原則進行之。
(2)取樣部位及方式:
A.取樣人員應以批次為單位,逐批將所採之總葉片樣品混合裝
置於已完成編號之夾鏈袋內,等待分裝。
B.前揭編號方式為:業者英文代碼(大寫)2 碼+取樣批次編
號 2 碼+檢測單位英文代碼(小寫)2 碼,共計 6 碼(
例:台南區農業改良場抽取達隆公司種苗計 3 批次,其編
號為:DL-B1-tn、DL-B2-tn、DL-B3-tn)。業者及檢測單位
代碼,詳如附件一(僅供取樣檢測編碼用途,不對執行檢查
作業以外人員公開)。
C.完成以上逐批取樣後,每批次均進行三等份分裝。
(3)採後樣本處理:
A.置樣瓶編號:以取樣批次為單位,將置樣瓶逐批編號於瓶身
,並註明採樣日期及保存效期。置樣瓶編號方式為:業者英
文代碼 2 碼+取樣批次編號 2 碼+分裝等份編碼 2 碼
+檢測單位英文代碼 2 碼,共計 8 碼(例:台南區農業
改良場抽取達隆公司種苗計 3 批次,其置樣瓶編號為:DL
-B1R1-tn、DL-B1R2-tn、DL-B1R3-tn;DL-B2R1-tn、DL-B2-
R2-tn、DL-B2R3-tn;DL-B3R1-tn、DL-B3R2-tn、DL-B3R3tn
)。
B.樣品備置:疊置同一批次所取葉片樣品,以取樣器於葉身各
取 3 份,分別置入明確編號之置樣瓶後,逐瓶盛入保存液
,確實封口。
樣品備置時,不同批次之取樣器不得重複使用。
C.樣品封緘:所採樣品一式 3 份,分別置入「行政院農委會
種苗業者檢查樣品袋」,填寫袋上取樣資料(如附件二),
經雙方會同確認後照相、彌封(所採各批次,各 1 等份)
,俟檢查單位及種苗業者於每份樣品封緘處會同簽名後,將
其中一份交由業者保存,其餘二份由檢測機構帶回供檢測及
保存。
3.種苗之價購:依所進行之種苗總抽樣數,向受檢查業者詢價後,
按種苗價購參考基準(如附件三)逕予價購,並應要求受檢查業
者開立發票或收據(受檢查業者未有收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提
供收據格式(詳附件四)供其據以開立)。價購之種苗由檢測機
構留存半年後銷毀,留存期間,材料不得外流。
4.填寫檢查紀錄:於檢查紀錄表(如附件五)載明檢查情形後,會
同檢查單位及受檢查業者於紀錄表之相關欄列會簽(業者拒不簽
名時,檢查人員務請核實於紀錄表上記明概況並經簽名)。
5.樣品檢測:由本會委任之基因木瓜檢測機構進行取樣,於完成檢
測後將檢測報告(如附件六)函送本會辦理,該檢測結果報告內
容,語意應清楚明確。
八、檢查作業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違規事實之認定:為掌握具體事證,檢查人員進行一般檢查事項及
有關受檢查業者種苗現場生產現況時,應確實按人、事、時、地、
物等重點進行訪談。針對受檢查業者主要種苗之經營用途、來源、
銷售等關鍵資訊,亦應詳實調查並記錄於檢查紀錄表。
(二)必要時,得請受檢查業者提供相關資料或由其他在場之人發問,談
話內容並得作成訪談紀錄(如附件七)併案備查。訪談紀錄經送請
受訪人詳閱後如無異議,應由受訪人及訪談人分別簽名。受訪人拒
絕簽名者,訪談人應記明其事由。
(三)受檢查業者拒絕、規避、妨礙檢查人員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所為
之檢查時,應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理。
九、實施檢查之配合措施如下:
(一)實施檢查時,如受檢查對象不明瞭相關法令規定,應適時告知。
(二)實施檢查時,如發生(或可預見)威脅、恐嚇或暴力脅迫等情事,
得請求當地警察單位協助處理。
十、檢查後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檢測機構於現場採樣後,應於期限內將檢驗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於接獲檢測機構之檢測報告後,應於期限內將結果通
知受檢查業者。受檢查業者對於上述報告有異議時,得於限期內,
向主管機關申請就雙方存留之樣品辦理複驗;或於限期內,向主管
機關請求指定地點陳述意見。主管機關經斟酌當事人陳述之意見及
檢查事實與相關事證後,應將裁處內容及理由作成書面送達當事人
。
(二)業者對於前揭檢測樣品之複驗申請,概以一次為限。複驗所需費用
,應由申請人負擔。
(三)檢測機構及受檢查業者依第七點規定應妥善保存之檢測樣品,其存
留期限,依檢測結果分別定之。檢測結果未違反本法規定者,保存
至接獲檢測結果通知書之日止;檢測結果違反本法規定者,應自接
獲通知書後,妥善保存半年。若擬申請複驗,應自接獲通知書後,
妥善保存至提交複檢。
十一、違規案件之後續處理之方式如下:
(一)經種苗檢查查獲之違規案件於作成行政罰裁處書時,應確認其裁
罰對象、違規事實與理由、罰鍰金額及法令依據等應記載事項是
否核實載明。
(二)構成違規之要件及其裁罰依據:
1.取樣之種苗經檢測機構本會基因轉殖植物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之基因轉殖木瓜檢測標準流程進行檢測,而其檢測結果為陽性
反應,經判定含基因轉殖植物者,依下列規定裁罰:
(1)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逕行推廣或銷售者,或違反
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授權訂定管理辦法之強制規定,而進
行田間試驗者: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處新臺幣一百萬元
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2)不符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
或設備標準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同法第五十
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者:依本法第五
十七條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經檢查結果,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登記逕行
營業者:依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
3.受檢查人拒絕、規避、妨礙檢查人員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所
為之檢查時,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