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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23: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魚草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0951059418號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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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玄參科(Scrophulariaceae)金魚草(Antirrhin-
    um majus L.) 之所有品種。


三、試驗檢定機構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據「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
    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1.栽植地點:台灣中南部地區。
    2.栽植時間:依品種開花特性可於四月或九月定植。
    3.檢定材料:
   (1)雜交種材料以二百八十八格穴盤單穴單株育苗(二對展開本葉)
        之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各一盤。雜交品種需於同一年或隔年提送
        二批不同批號來源之種苗,供品種穩定性檢測(需註明採種地區
        及時間)。營養系品種應提供七十二格穴盤單穴單株(二至四對
        葉)一盤。種苗應由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依品種開花特性在
        每年三或八月下旬,送達指定檢定機構。
   (2)申請者所提供之種苗,外觀必須是健康、具活力,且未遭受主要
        病蟲感染。
   (3)申請者所提供之種苗,不能經任何藥劑、人工溫度、日長處理。
    4.栽植環境:以於簡易塑膠布溫室內進行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
      需要,則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
      正常生長。
    5.栽培管理:採畦寬一百㎝、株距二十×十五㎝栽植,其餘栽培管理
      依金魚草慣行栽培法進行。
    6.試驗設計:田間設計採用完全逢機設計。雜交種品種至少二重複,
      調查株數至少六十株,營養系品種至少四十株。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
    機構提請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執行為原則。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據「金魚草品種性狀調查表」所列之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自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中,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由審議委
    員會審定之。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如係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
    ,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參考植物品種權審議
    作業規範辦理。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議,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
      規範處理。
      備註:批號係表示在同一地區同時種植採收之一批種子編號。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