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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使用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04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0 年 0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農牧字第1000040509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業科技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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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方便業者正確使用優良農產品
    證明標章(以下簡稱 CAS  標章),訂定「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使用
    須知」(以下簡稱本須知),作為 CAS  標章使用者廠(場)產品包
    裝印刷時之依據。


二、肉品、冷凍食品、果蔬汁、食米、醃漬蔬果、即食餐食、冷藏調理食
    品、生鮮食用菇、釀造食品、點心食品、蛋品及生鮮截切蔬果類別,
    CAS 標章係由「 」與「台灣優良食品」標準字及認定編號「第XXXX
    XX號」構成,其圖樣如後。認定編號有 6  碼,前 2  碼為產品類別
    編號(肉品 01 ,冷凍食品 02 ,果蔬汁 03 ,食米 04 ,醃漬蔬果
    05  ,即食餐食 06 ,冷藏調理食品 07 ,生鮮食用菇 08 ,釀造食
    品 09 ,點心食品 10 ,蛋品 11 ,生鮮截切蔬果  12),第 3、4
    碼為生產廠(場)編號,第 5、6 碼為產品編號。


三、水產品類別 CAS  標章係由「 」與「台灣優良水產品」標準字及認
    定編號「第 13XXXX 號」構成,其圖樣如後。認定編號有 6  碼,參
    考比照第二點辦理。


四、生鮮蔬果類別 CAS  標章係由「 」與「台灣吉園圃生鮮蔬果」標準
    字及認定編號「14XXXXXXXXX 」構成,其圖樣如後。認定編號有 11
    碼,前 2  碼為產品類別編號,第 3、4  碼為縣市別編號,第 5 碼
    為標章類別編號,第 6  至 11 碼為管制編號。


五、有機農產品類別 CAS  標章係由「 」與「台灣有機農產品」標準字
    及認定編號「ABC15XXXXX」構成,其圖樣如後。認定編號以驗證機構
    英文簡稱及 7  碼阿拉伯數字表示,前 2  碼為產品類別編號,第 3
    碼為標章使用對象類別編號,第 4  至 7  碼為流水編號。


六、林產品類別 CAS  標章係由「 」與「台灣優良林產品」標準字及認
    定編號「第 16XXXX 號」構成,其圖樣如後。認定編號有 6  碼,參
    考比照第二點辦理。


七、CAS 標章限定使用「單一深色」並需加印白底,標章顏色則由廠商自
    行選擇,惟生鮮蔬果及有機農產品類別限用標準紅色。


八、獲准使用 CAS  標章之產品,應於每一零售單位包裝正面上印刷 CAS
    標章乙個,使消費者易於辨識。


九、印刷 CAS  標章時,廠商可依產品包裝正面表面積之大小按比例調整
    CAS 標章尺寸,唯不得小於附表之最小尺寸,CAS 標章尺寸大小編號
    如附圖所示。唯因受零售單位包裝大小或客觀因素限制時,可採用由
    「 」與驗證產品編號分離方式標示於不可重複使用之標籤上。


十、CAS 標章使用者廠(場)於印刷 CAS  標章前,須將各單項產品包裝
    之設計圖稿提送驗證機構審核通過後,始得依該審核圖稿印刷。


十一、業務用之大宗產品使用 CAS  標章之規定:
  (一)業務用之大宗產品係指整箱(大袋或桶)僅含一種品項之包裝形
        態,並供應直接用戶(團體膳食或下游廠商等);產品若有密封
        之內包裝袋,其印刷方式仍應符合 CAS  標章之單位零售包裝印
        刷規定。
  (二)業務用及團體膳食使用之大宗產品,應於每一外包裝明顯處印刷
        CAS 標章乙個;外包裝使用 CAS  標章時,可不加白色襯底,但
        應依圖例適度放大。


十二、CAS 標章僅授予認定合格且經簽約的產品使用,其他產品之包裝不
      得使用或模仿,亦不得以取得 CAS  標章作為其他產品宣傳廣告及
      拓銷之用。凡擅自使用或仿冒者將依法追究並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公
      告擅用者或仿冒者名稱及產品。


十三、使用 CAS  標章之包裝圖案設計若有涉及商標註冊糾紛時,涉及之
      廠商應自行循法律途徑解決。


十四、CAS 標章使用者廠(場)提前終止 CAS  標章使用契約,或於契約
      屆滿未再續約,或經 CAS  標章驗證機構終止契約時,應立即停止
      使用 CAS  標章,並函知 CAS  標章驗證機構有關該產品庫存之包
      裝容器數量及產品數量,CAS 標章驗證機構得派員核對,廠商不得
      拒絕。若因重大違規事項而終止契約時,CAS 標章使用者廠(場)
      應立即將印有 CAS  標章之市售產品予以回收,且不得在包裝或廣
      告媒體使用本產品曾獲 CAS  標章驗證等類似文辭或圖案。如有違
      反,得依法追究 CAS  標章使用者廠(場)違反商標法及相關法令
      責任,並透過大眾傳播媒體公告之。


十五、本須知經本會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