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防救應變措施,依據農業部災害緊急應變小
組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任務:
(一)配合本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與中央及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
處理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應變措施,適時發布土石流及大規模
崩塌警戒預報。
(二)加強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之縱向指揮、
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
(三)掌握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本部及各
級政府相關單位應變處理。
(四)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情之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事項。
(五)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協調、調度及支援
事項。
(六)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達行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甲
級災害規模時,提出成立農業部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
小組及指定指揮官之具體建議。
(七)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估計有十五人以上傷亡、失蹤,且災情嚴
重,經研判有必要時,提出成立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中央災害
應變中心及指定指揮官之具體建議。
(八)其他有關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防救事項。
三、組成:
(一)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指揮官一人,由署長兼任,綜理本小組災
害應變事宜;副指揮官四人,由副署長二人、主任秘書及總工程司
兼任,襄助指揮官處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委員若干人,由副總
工程司、專門委員、各組室組長、主任兼任,並得視實際需要敦請
專家、學者參與。
(二)本小組成立時置執行長一人,由減災監測組組長兼任,置副執行長
二人,由減災監測組副組長及簡任正工程司兼任,襄助指揮官及副
指揮官綜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
(三)本小組成立時置輪值主管一人,由本署臺北辦公室以外之相關業務
組科長兼任,並由各業務組組長指派業務嫻熟人員進駐,處理各項
緊急應變事宜。
(四)本署派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情資研判組人員,由副總工程司、減災
監測組以外之各業務組副組長與簡任正工程司及臺北辦公室業務組
科長擔任,辦理本小組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相關聯繫事宜;農林漁
牧組之幕僚操作人員,由本署指派臺北辦公室人員擔任。
四、執勤地點及方式
本小組地點設於本署,執勤方式以人員進駐為原則,但經執行長報請
指揮官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開設及輪值規定:
(一)三級開設
1.開設時機:配合上級機關指示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減災監測
組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1)三小時累積雨量大於一百五十毫米,且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以下簡
稱氣象署)持續發布大豪雨等級之豪雨特報。
(2)二十四小時累積降雨量達該區域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基準值
百分之七十。
(3)其他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
2.進駐地點及人員:減災監測組科長一人、減災監測組一人進駐本小組。
3.輪值時間:採二班制,每班輪值十二小時(每日八時及二十時交接)。
4.預估影響範圍內之本署所屬分署,必要時應配合三級開設,成立該
分署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分署緊急應
變小組)。
(二)二級開設
1.開設時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減災監測組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1)氣象署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後,經減災監測組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2)已發布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紅色警戒。
(3)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三級以上開設。
(4)其他災害發生並有擴大之虞。
2.進駐地點及人員:
(1)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i.情資研判組:副總工程司、減災監測組以外之各業務組副組長與簡
任正工程司及臺北辦公室業務組科長擔任輪值人員。
ii.農林漁牧組:本署指派臺北辦公室人員擔任幕僚操作人員。
(2)本小組:
i.輪值主管一人、坡地管理組一人、減災監測組一人、保育治理組一
人、農村規劃組、農村建設組與產業發展及休閒組共二人。
ii.資訊機房:減災監測組資訊管理科指派人員輪值。
iii.機電維護及庶務:秘書室指派人員輪值。
3.輪值時間:
(1)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採二班制,每班輪值十二小時(每日八時及
二十時交接),如交班時間需召開情資研判會議或工作會報,以
前班輪值人員代表出席為原則。
(2)本小組:採二班制,每班輪值十二小時(每日八時及二十時交接
)。
4.預估影響範圍內之本署所屬各分署,應配合二級開設,成立分署緊
急應變小組。
(三)一級開設
1.開設時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減災監測組研判有開設必要時:
(1)氣象署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後。
(2)配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
(3)為因應或預見可能重大災情時。
2.進駐地點及人員:
(1)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i.情資研判組:副總工程司、減災監測組以外之各業務組副組長與簡
任正工程司及臺北辦公室業務組科長擔任輪值人員。
ii.農林漁牧組:本署指派臺北辦公室人員擔任幕僚操作人員。
(2)本小組:
i.輪值主管一人、坡地管理組一人、減災監測組二人、保育治理組二
人、農村規劃組、農村建設組與產業發展及休閒組共三人。
ii.資訊機房:減災監測組資訊管理科指派人員輪值。
iii.機電維護及庶務:秘書室指派人員輪值。
3.輪值時間:
(1)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採二班制,每班輪值十二小時(每日八時及
二十時交接),如交班時間需召開情資研判會議或工作會報,以
前班輪值人員代表出席為原則。
(2)本小組:採二班制,每班輪值十二小時(每日八時及二十時交接
)。
4.預估影響範圍內之本署所屬各分署,應配合一級開設,成立分署緊
急應變小組。
(四)各級開設輪值人力及時間,經執行長報請指揮官同意者,不在此限
。
六、業務分工:
(一)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1.情資研判組:本小組簽准輪值表之派駐人員為本小組與中央災害應
變中心之聯繫窗口,並配合情資研判會議之召開,說明本署主管業
務之各項應變資訊等。
2.農林漁牧組:本署指派臺北辦公室人員擔任之幕僚人員協助本部農
林漁牧組及上級長官交辦事項等。
(二)本小組
1.減災監測組:辦理主管之災害應變、災情通報及聯繫與處置結果彙
整、陳報工作,並擔任本小組幕僚作業,辦理下列工作:
(1)評估相關機關各項預測情資,提供指揮官成立本小組之建議。
(2)協調各業務組工作分工及本小組開設相關事宜。
(3)研判氣象預報影響程度及雨量趨勢等資訊,評估土石流及大規模
崩塌警戒範圍、發布時機及通報作業。
(4)辦理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本會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及本部等防災會
議簡報彙整、製作及其他應變工作。
(5)協助視訊會議開設及資訊相關事宜(減災監測組資訊管理科)。
2.坡地管理組:辦理主管之水土保持管理及其應變工作,並支援本小
組應變作業及交辦事項。
3.保育治理組:辦理主管之災害現勘、緊急處理及其應變工作,並支
援本小組應變作業及交辦事項。
4.農村規劃組、農村建設組及產業發展及休閒組:辦理地方政府通聯
及應變統計資訊、主管之農村再生、農村建設及其應變工作,並支
援本小組應變作業及交辦事項。
6.秘書室:辦理本小組行政庶務(輪值人員餐點、勘災車輛管理等)
支援、辦公廳舍巡視及水電供應等檢修事宜。
7.本署所屬各分署:
(1)成立分署緊急應變小組,辦理災情通報、現勘與緊急處理核定作
業。
(2)分署緊急應變小組成立後,如發生重大土石崩塌災害,應依循重
大土石崩塌緊急應變流程規定成立專案小組,展開各項緊急應變
措施。
七、作業程序:
(一)本小組成立後,減災監測組應通知相關人員進駐,並依第五點規定
通知本署所屬分署成立分署緊急應變小組,展開各項緊急應變措施;
必要時得邀集本部相關單位派員共同處理災害防救事宜。
(二)本小組進駐人員,應接受本小組輪值主管之指揮、協調及整合。
(三)本小組開設後,指揮官得視狀況召集本署相關單位召開防救災會報
,瞭解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各業
務組及分署得依指揮官指示,指派所屬非輪值人員協助、聯繫及辦
理勘查等相關災害應變作為。
(四)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進駐人員應掌握緊急應變處置情形及
相關災情,隨時向執行長或輪值主管報告處理狀況。
(五)進駐人員應詳實記錄本小組成立期間相關處理措施,送減災監測組
彙辦。
(六)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各單位依權責繼續辦理。
八、配合事項:
(一)本署各單位應積極配合本小組、本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及派駐中央
災害應變中心人員之運作。
(二)林班地之大規模崩塌警戒範圍評估、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查報、
救助及災害防救與緊急應變事宜,由本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辦理,
並副知本署。
(三)本署所屬分署應配合本作業規定,訂定或修正分署緊急應變小組相
關作業規定。
九、降低開設等級及撤除時機:
氣象署解除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後,或經減災監測組評估後
續較無明顯致災之虞時,得由執行長請示指揮官後降低開設等級或撤
除本小組(含分署緊急應變小組)。
十、獎懲:
本小組成立期間,防救災作業成效卓著並有具體事蹟者,依農業部農
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防災應變人員敘獎原則辦理敘獎;其執行不力致
影響救災作業者,則依相關規定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