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之驗證機構 (以下簡稱 CAS 驗證機構)
辦理審查有機農產品申請使用 CAS 標章案件,爰依優良農產品證明
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 (以下簡稱 CAS 作業辦法) 第十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申請使用 CAS 有機農產品標章者應符合 CAS 作業辦法第八條規定
之資格。
三、申請文件規定如下:
(一) 新申請案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 CAS 驗證機構提出:
1.申請書 (附件一) 。
2.生產廠 (場) 位置資料:含地號、面積及足以辨識之鄰近地圖。
3.生產廠 (場) 產品製程及管制、檢驗報告:生產環境 (含生產用
地、倉庫、廠房及機器) 、生產過程、產銷計畫與行銷通路等紀
錄,以及農地土壤重金屬含量及水源水質之歷次檢驗報告、農產
品檢驗報告。
4.申請使用標章數量、包裝袋 (箱) 之印刷稿。
5.其他經 CAS 驗證機構指定之文件。
(二) 申請續約者除應檢附前款文件外,應另檢具下列文件:
1.CAS 標章之使用紀錄,包括標章領用或印製日期、使用之有機農
產品名稱、數量及銷售管道等。
2.違約、仿冒、申訴、爭議等案件之處理紀錄。
四、有機農產品驗證作業流程如附圖。書面資料審查及實地查驗時間合計
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並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 書面資料審查
1.CAS 驗證機構受理申請案件,應就下列事項進行審閱:
(1) 表格填寫或所附相關附件應完整。
(2) 申請驗證之產品是否屬CAS 驗證機構經認證之產品驗證範圍。
(3) 申請驗證之產品生產作業資料是否符合「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
–作物」規定。
2.CAS 驗證機構應於申請案收文日起二週內完成審查做出決議與紀
錄,並通知申請人:
(1) 審查通過:通知申請人定期進行實地查驗。
(2) 補件:表格填寫或所附文件缺漏,通知申請人於限期內補齊資
料。
(3) 退件:CAS 驗證機構認為申請案件不符「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
–作物」規定,應敘明理由予以退件。
(4) 申請人得隨時以書面向驗證機構撤回驗證申請。
(二) 實地查驗-CAS 驗證機構應於書面資料審查通過日起二週內完成實
地查驗做出決議與紀錄,並通知申請人:
1.查驗準備
(1) CAS 驗證機構應指派查驗員進行產品驗證範圍各個生產環節、
區域及設施等查驗工作;續約申請案件亦同。
(2) CAS 驗證機構得依申請驗證廠 (場) 規模大小,安排合理查驗
員人數。
(3) 申請人不得選擇或推薦查驗員。
2.查驗程序
(1) 查驗員應主動聯絡申請人,預約實地查驗時間並告知屆時需配
合事宜。
(2) 現場查驗時,申請人應配合查驗員,提供需調閱之所有紀錄及
檢視其整體經營狀況。首次申請案應由查驗員進行產品採樣與
送驗。
(3) 查驗員依據相關事證判斷生產廠 (場) 有遭受污染之虞時,得
逕行採樣送驗,以確保該產品安全無虞。
(4) 查驗結束前,查驗員應與申請人進行訪談,以進一步確認觀察
所得資料的正確性,並得向申請人要求提供相關佐證資料。
(5) 申請人對於查驗結果有爭議,得向CAS 驗證機構申請複驗,並
以一次為限。
3.申請人應配合事項
(1) 申請人應依查驗員所告知時間,配合辦理查驗作業。
(2) 進行查驗時,熟悉生產操作者必須在場,包含負責工作及紀錄
的主管。
(3) 當進行查驗工作時,申請人應陪同查驗員至所有驗證及鄰近相
關區域,並展示生產機器 (械) 、資材儲備區、生產設施、產
品處理及倉儲區等。
(4) 申請人應提供驗證相關之紀錄與文件,包括工作紀錄表單 (含
品質管制) 、庫存表單、採收表單、銷售表單、資材採購表單
、器械維護表單等。
(三) 驗證決定–CAS 驗證機構應以驗證過程中所蒐集之資訊、查驗報告
及其他相關資訊為依據,審核申請人是否符合「有機農產品生產規
範–作物」規定,以決定申請驗證之審核結果,並將審核結果通知
申請人:
1.驗證通過:有需加強項目,應予註記作為下次查驗重點。
2.限期改善:CAS 驗證機構應敘明改善項目,通知申請人於限期內
改善,並經現場查驗後,再審核決定通過或駁回。
3.駁回:CAS 驗證機構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申請人須於接獲通知
次日起滿六個月後才可再提申請案。
(四) 簽約及授權–申請人經 CAS 驗證機構驗證通過後,得向 CAS 驗
證機構申請使用 CAS 有機農產品標章:
1.經 CAS 驗證機構評審符合規定者,由驗證機構依 CAS 作業辦
法第十一條規定與申請人簽訂 CAS 有機農產品標章使用契約書
(附件二) ,授予編號及 CAS 有機農產品標章使用證書 (附件
三) 。
2.CAS 有機農產品標章使用契約書與 CAS 有機農產品標章使用證
書之有效期間相同,且以二年為期。期滿前三個月內應申請續約
。
五、申請人申請驗證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CAS 驗證機構得敘明理由,
駁回申請並退還文件:
(一) CAS 驗證機構通知補件或限期改善,無正當理由延誤或於指定期間
仍未補件或改善者。
(二) 文件初審後,因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致六個月內無法進行實地查驗
者。
(三) 申請案自受理日起,因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逾一年未結案者。
六、CAS 驗證機構對通過驗證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追蹤查驗:
(一) 追蹤查驗方式如下:
1.例行實地查驗:CAS 驗證機構應每年辦理一次例行實地查驗。
2.抽驗:必要時得無預警或事先通知辦理查驗。
(二) 查驗報告及處理原則如下:
1.CAS 驗證機構應依查驗員所做查驗報告進行檢核後,提出完整之
評估結果報告。
2.評估結果報告應函送受查驗者。
3.受查驗者有不符驗證相關規定之情事,CAS 驗證機構應限期命其
改善。
受查驗者在規定期限內採取補救措施,並經 CAS 驗證機構複核已
符合驗證相關規定者,CAS 驗證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告結案存查。
其複核仍不符驗證相關規定者,CAS 驗證機構得依契約書相關規定
辦理。
七、申請異動及其變更程序如下:
(一) 增列驗證場區,應視為新案件,申請驗證。
(二) 通過驗證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檢附相關資料向 CAS 驗證機構
提出資料異動申請,CAS 驗證機構得依個案判定須否重新執行驗證
,或僅就異動部分實地查驗:
1.負責人或主要管理者、地址、電話、農場名稱變更。
2.減列驗證場區。
3.其他可能影響經營能力或管理措施之變更。
八、CAS 驗證機構應將已獲同意使用 CAS 有機農產品標章者之名稱、通
過驗證之產品及驗證相關資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