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期藉由肥料品質之查驗
及監控,遴選國產優質有機質肥料品牌,利用農糧署網站登載公告作
為相關推廣計畫之推薦品牌名單,並提供農民選用之參考,特訂定本
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之遴選推薦,透過現場製程查核、定期檢驗、製造廠( 場
) 查驗及市售肥料查驗等方式,查驗製肥原料、設備、製程及監控產
品品質,凡符合本作業規範之肥料產品,得列為推薦品牌名單。
三、申請品牌推薦種類及資格:
(一) 申請品牌推薦適用之肥料品目:植物渣粕肥料( 品目編號 5-01)、
雞糞加工肥料(品目編號 5-08)、禽畜糞堆肥(品目編號 5-09)、一
般堆肥(品目編號 5-10)、雜項堆肥(品目編號 5-11)、混合有機質
肥料(品目編號 5-12)及有機質栽培介質(品目編號 7-03)等七種。
(二) 植物渣粕肥料及混合有機質肥料等二種肥料品目,使用蓖麻粕、菜
籽粕、椰子粕、棕櫚粕、苦茶粕及苦楝粕等六項原料製成者,應檢
附原料來自國內產出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 須為已取得肥料登記證及符合本作業規範規定之肥料產品。
(四) 肥料製程,無混入化學肥料、礦物、污泥、經化學處理之殘渣,且
無混入非屬「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事
業廢棄物。
(五) 以肥料登記證登載之廠牌商品名稱為品牌推薦之標的。
(六) 同一家肥料工廠或堆肥場生產之不同肥料品目產品,得分別檢具資
料申請品牌推薦。
(七) 經列為品牌推薦之產品,業者得以書面申請停止推薦。
(八) 肥料業者因產品品質成分不符規定,經限期停止其品牌推薦者,應
俟停止期限屆滿後,始得重新申請品牌推薦。
四、申請品牌推薦應具備之要件:
(一) 申請品牌推薦之產品,應具有最近一年內之成分分析檢驗報告,其
主成分、有害成分及限制事項等成分含量,必須符合該肥料品目及
其登記成分規定。
(二) 產品成分分析檢驗報告,以國立中興大學土壤調查試驗中心之委託
分析檢驗報告為準。新申請品牌推薦肥料產品,得以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公告指定肥料檢驗單位出具之試驗報告替代。
(三) 申請品牌推薦之產品,須符合下列各項現場製程之查核基準:
1.肥料登記證所載之製造工廠(場)地址,確實設有廠(場)房、製造
機具及設備,且依現場客觀情形可判定確屬營運中之狀態者。
2.產品使用之主要原料應與該肥料登記標示樣張所登載之使用原料
相符,且無混入其他不得添加利用之物質者。
3.業者應設有肥料加工、調製、混合、醱酵(堆肥類肥料)等設備
,於現場查核時確屬可運轉操作之狀態,並有生產事實可供查證
者。
4.現場有待包裝之成品及已完成包裝之產品者,其肥料包裝、標示
及廣告,均符合肥料登記證登載內容及肥料管理法之規定者。
(四) 現場製程經查核符合規定,且申請產品經現場抽樣送驗,其主成分
、有害成分及限制事項等,符合該肥料品目及其登記成分規定者。
五、申請品牌推薦作業程序:
(一) 由肥料業者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工廠(場)所在地之農糧署各
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提出申請:
1.申請書(如附表一)。
2.申請品牌推薦產品之肥料登記證影本,且該登記證之有效期限須
達六個月以上。
3.申請品牌推薦產品最近一年內之成分分析檢驗報告(以申請日為
基準日);上述報告所載之檢驗廠牌商品名稱,須與肥料登記證
登載者相符。
4.申請品牌推薦產品之檢驗費用由業者負擔。
(二) 查核小組:由分署邀集肥料製造工廠(場)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改良場、國立中興大學土壤調查試驗
中心、肥料產業團體(公會或協會)代表、相關專家學者等單位人
員所組成,執行製造工廠(場)現場製程查核及品質查驗等相關事項
。
(三) 分署接獲申請案後,應先行查對申請書及文件資料,經確認無誤後
,即發函邀請前述機關、人員組成查核小組,並訂定期日辦理現場
製程查核事宜。查核小組成員之出席人數應達總人數半數以上,完
成查核作業後並應核實填載現場查核紀錄表(如附表二)。
(四) 查核小組進行現場製程查核時,受查核之肥料業者應同時備妥申請
資料、歷次檢驗報告、肥料製造流程說明及肥料廣告資料或其他相
關文件,以供查核。植物渣粕肥料及混合有機質肥料等二種肥料品
目,使用蓖麻粕、菜籽粕、椰子粕、棕櫚粕、苦茶粕及苦楝粕等六
項原料製成者,應檢附原料來自國內產出之相關證明文件。但植物
渣粕肥料及部分混合有機質肥料無堆肥化過程,得免辦理現場製程
查核,並由分署會同縣(市)政府及業者抽樣封緘後,送請國立中興
大學土壤調查試驗中心辦理分析檢驗,檢驗費用由業者負擔。
(五) 經查核小組現場製程查核結果符合本作業規範之規定者,由分署就
申請品牌推薦之產品,於現場會同業者抽樣封緘後,送請國立中興
大學土壤調查試驗中心辦理分析檢驗,檢驗費用由業者負擔。取得
有機農業適用肥料品牌推薦之國產有機質肥料,業者申請資料送製
造廠(場)所在地分署,免經現場製程查核,書面審查納入國產有機
質肥料品牌推薦名單。
(六) 經查核小組現場製程經查核結果不合規定者,不予抽樣送驗,分署
應將不合規定之理由以書面通知業者。業者完成改善後,得於現場
製程查核日起屆滿二十日後,重新申請現場製程查核。惟同一年度
內同一肥料品目產品,以重新申請查核一次為限。
(七) 國立中興大學土壤調查試驗中心於接獲送驗之肥料樣品後,應於十
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分析檢驗,並將分析檢驗報告寄送轄區分署。
(八) 申請品牌推薦之產品,經現場查核及品質成分檢驗均符合規定者,
應將印製「農糧署國產有機質肥料計畫推薦補助」字樣之肥料袋送
分署檢查,由分署彙集業者之申請文件、現場查核紀錄表及抽驗產
品之分析檢驗報告各一份,陳送農糧署核辦。經農糧署審核無誤後
,即列為推薦品牌名單,並於農糧署網站登載推薦。肥料產品停止
網路登載推薦,肥料袋標示應移除「農糧署國產有機質肥料計畫推
薦補助」字樣。
(九) 現場抽樣送驗結果不符規定者,分署應將不合規定之理由以書面通
知業者,業者完成改善後,得於委託分析機構之檢驗報告完成日起
,屆滿三個月後重新申請品牌推薦,檢驗費用由業者負擔。惟同一
年度內同一肥料品目產品之重新申請以一次為限。
六、品牌推薦產品之品質監控及數量管理:
(一) 業者自行品管及數量管理:
1.業者產製之肥料經列為品牌推薦產品後,每年應將品牌推薦產品
抽樣送國立中興大學土壤調查試驗中心檢驗,並於檢驗報告完成
日起一個月內,將委託分析檢驗報告送所在地轄區分署備查,每
年一次,檢驗費用由業者負擔。第一次自行品管之抽樣送驗作業
,應於產品經列為品牌推薦產品後半年至一年內完成。
2.自行品管之檢驗報告,其主成分、有害成分及限制事項等,須符
合各該肥料品目及其登記成分規定。業者送分署之合格檢驗報告
,由分署按季送農糧署更新網站公告資料。
3.列為品牌推薦產品之業者,第一目所定期間屆滿一年後,未依規
定將委託分析檢驗報告送交備查者,分署應即陳報農糧署停止網
路登載推薦。停止網路登載推薦一個月內補送委託分析檢驗報告
者,得申請恢復網路登載推薦。
4.列為品牌推薦產品之業者,應分別記錄各項品牌推薦肥料產品之
製造、銷售、出貨明細及庫存數量,並建立專冊保存三年,以備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分署等主管機關查核。業者未依規定造
冊、資料造假或虛報肥料出貨數量者,分署應即陳報農糧署停止
網路登載推薦,該業者所生產之各品牌有機質肥料,二年內均不
列入農糧署網路登載推薦之廠牌名單。
5.農糧署建置國產有機質肥料補助作業系統,業者應按月上網登打
品牌推薦產品之經銷流向(產品品項、數量及經銷流向等),或
提供資料由系統維護廠商協助登打。業者經分署通知未於期限內
配合辦理者,分署應即陳報農糧署停止網路登載推薦,該業者所
生產之各品牌有機質肥料,二年內均不列入農糧署網站登載推薦
之廠牌名單。
(二) 查核小組製造廠(場)查驗:
1.經列為品牌推薦之產品,分署應邀集查核小組不定期至製造工廠
(場)進行現場製程查核,並就品牌推薦產品抽樣送驗,查驗肥料
品質。
2.現場製程查核,應同時查驗業者之肥料標示及肥料廣告,如有不
符規定者,應請業者限期改善。
3.現場製程查核,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抽樣送驗,分署應將
不合規定之理由以書面通知業者,並陳報農糧署停止網路登載推
薦:
(1) 業者之肥料標示及肥料廣告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未
依限改善者,並得送請主管機關處置。
(2) 查核之現場已無推薦品牌產品,且已停止生產者。
(3) 現場製程不符本作業規範之規定者。
(4) 以他廠(場)產品或其他肥料品目、品牌產品混充推薦品牌產品
者。
4.經現場製程查核,如發現現場無該品牌產品,經查確已停止生產
,或不符現場製程查核規範者,業者如重新產製或改善製程,得
於製造廠(場)查驗日起六個月後,重新申請現場製程查核,惟同
一年度內一廠(場)以一次為限。
5.現場製程查核合於規範者,由分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肥
料查驗辦法」於現場共同抽取樣品二份,會同業者封緘後,樣品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連同拆封之包裝、容器與標示等物品攜回
,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期限內,將樣品一份送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農業試驗所進行檢驗,查驗肥料品質。
6.肥料產品抽樣檢驗項目,以主成分及有害成分為原則,並得增驗
限制事項,檢驗費用由農糧署相關計畫支付。
7.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接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之檢驗
報告,應將檢驗結果函送肥料業者所在地之轄區分署及肥料業者
,其肥料檢驗結果如不符本作業規範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1) 肥料有害成分不符肥料品目規定之限值者,分署應即陳報農糧
署先行停止推薦並將相關公告自網站移除。
(2)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肥料查驗辦法」通知業者到案說明
、陳述意見,或就原留存之樣品辦理複驗,倘肥料經複驗仍不
符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肥料管理法處罰,並依「
肥料查驗辦法」處理後續事宜。
(3)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肥料查驗、複驗及後續處置結果,函
送肥料業者所在地之轄區分署,俾辦理後續停止或恢復網路登
載推薦。
(三) 分署抽驗市售肥料監控品質:
1.列為品牌推薦產品,由分署派員不定期至轄區內農會、合作社場
、農民產銷班或農家,就農民所購買包裝完整之有機質肥料產品
,進行抽樣送驗,送交國立中興大學土壤調查試驗中心分析檢驗
成分以監控品質,並建立各肥料廠(場)產品成分分析檢驗資料,
以利異常成分之系統性追蹤。
2.列為品牌推薦產品抽樣送驗,檢驗有害成分重金屬、主成分及限
制事項等成分含量。肥料抽驗應於肥料交貨一個月內抽樣。考量
有機質肥料水分含量易隨環境及天候因素變動,倘未能於肥料交
貨時抽樣,則水分含量不列入規範。倘肥料未妥善儲存或儲存超
過一個月,則查驗肥料品質不列入規範。
3.國立中興大學土壤調查試驗中心於接獲送驗之肥料樣品後,應於
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必要之分析檢驗,並將分析檢驗報告送交抽
驗之分署,檢驗費用由農糧署相關計畫支付。
4.分署應於接獲委託檢驗機構之分析檢驗報告十日內,將檢驗結果
通知肥料業者,並副知肥料業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分
署。同一肥料產品之有機農業適用肥料查驗品質檢驗報告列入國
產有機質肥料品質查驗檢驗結果查處之依據。
5.肥料查驗品質不合格之處理方式:
(1) 分署應即陳報農糧署停止推薦,有害成分重金屬不符規定者,
停止網路登載推薦六個月;主成分、限制事項不符規定者,停
止網路登載推薦三個月。
(2) 農糧署副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肥料管理法加強抽驗
該肥料產品。
(3) 肥料業者應妥善處理該批號之市售肥料產品,並向農糧署陳述
意見,敘明該批號之市售肥料產品處理情形、違規原因及研擬
改善措施。
(4) 農糧署斟酌肥料業者陳述意見與違規事實情節,延長或縮短停
止網路登載推薦時間。
6.肥料業者完成改善後之處理方式:
(1) 業者申請辦理複驗,農糧署函請分署抽樣送驗以一次為限,檢
驗費用由業者負擔。
(2) 考量堆肥水分含量易隨環境及天候因素變動,水分不合格者,
業者自行送驗合格後,恢復網路登載推薦。
(3) 主成分、限制事項經分署送驗合格者,恢復網路登載推薦。
(4) 重金屬經分署送驗合格者,停止網路登載推薦時間縮短為三個
月。
(5) 倘送驗不合格者,該肥料品牌停止網路登載推薦時間自複驗之
查驗日重新起算。
(6) 停止網路登載推薦期滿前,業者未向農糧署說明處理情形,該
品牌肥料不得申請恢復網路登載推薦。
7.停止網路登載推薦期滿後,肥料業者倘欲恢復網路登載推薦,應
向所在地之轄區分署申請第二次抽樣,分署抽驗之肥料樣品,送
交國立中興大學土壤調查試驗中心分析檢驗,檢驗費用由業者負
擔。依檢驗結果辦理後續網路登載推薦作業。惟停止網路登載推
薦期間,如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肥料管理法加強抽驗該肥料
產品,檢驗結果不符規定,即停止網路登載推薦一年,且分署不
再就該肥料產品 進行第二次抽樣。
8.分署第二次抽樣檢驗結果,如有害成分重金屬不符合規定者,停
止網路登載推薦一年;如主成分、限制事項不符合規定者,停止
網路登載推薦六個月。
(四) 直轄市、縣(市)政府查驗市售肥料品質:
1.經列為品牌推薦之產品,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列為市售肥料之
重點查驗對象,依「肥料查驗辦法」不定期至肥料製造或販賣業
者之製造、加工、包裝、倉儲、陳列、販賣等場所辦理查驗,送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進行檢驗,檢驗費用由農糧署相關
計畫支付。
2.列為品牌推薦之產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查驗市售肥料品質,
如肥料品質經檢驗不符該肥料品目及其登記成分規定者,除由直
轄市、縣(市)政府依肥料管理法處罰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
將肥料查驗及後續處置結果,通知肥料業者所在地之分署。
七、網路登載推薦品牌之相關規範:
(一) 申請品牌推薦之產品,經現場查核及品質成分檢驗均符合規定者,
由農糧署公告於農糧署網站及各相關網站,列為推薦品牌名單,同
時登載各廠牌商品名稱之肥料標示原料名稱、最近二次品質成分檢
驗之主成分及有害成分等資料數據,俾供農友參考選用。
(二) 列為品牌推薦之產品,經製造廠(場)查驗或市售肥料抽驗後,發現
其品質成分不符本作業規範之規定者,依下列情節分別停止其網路
登載推薦:
1.有害成分不符者:
(1) 農糧署接獲分署陳報後,立即將該廠牌商品名稱之肥料產品停
止網路登載推薦。
(2) 經分署再行抽樣結果成分如仍不符合規定或經直轄市、縣(市)
政府依肥料查驗辦法查驗確定並開具裁處書者,該業者所生產
同一品目之各品牌肥料產品停止網路登載推薦一年。
(3) 經列為品牌推薦之產品,該業者所生產不同肥料品目之各品牌
肥料,於同一年度內有二次因有害成分不符規定,經直轄市、
縣(市)政府查獲並據以開具裁處書者,該業者所生產之所有品
牌肥料,停止網路登載推薦二年;經查獲達三次者,則取消該
業者所生產所有品牌肥料之申請資格。
2.肥料主成分、限制事項等項不符該肥料品目及其登記成分規定者
,其肥料產品自直轄市、縣(市)政府開具裁處書之日起,停止網
路登載推薦六個月。
(三) 恢復網路登載推薦:
1.經查獲肥料品質不符規定,如申請複驗經認定為合格者,得檢具
檢驗報告向分署申請,轉陳農糧署辦理恢復網路登載推薦。
2.肥料品質成分不符本作業規範,或不符現場製程查核規範,經停
止其網路登載推薦者,得於期滿前一個月,向肥料業者所在地之
轄區分署申請恢復登載網路推薦;由分署邀集查核小組進行現場
查核並抽樣送驗,檢驗費用由業者負擔,經送請國立中興大學土
壤調查試驗中心檢驗品質成分,認屬符合規定者,轉陳農糧署恢
復其網路登載推薦。
(四) 農糧署網站登載品牌推薦之植物渣粕肥料,單純使用蓖麻粕、菜籽
粕、椰子粕、棕櫚粕、苦茶粕、苦楝粕等六項原料製成者,應於 1
10 年 5 月 31 日前檢附原料來自國內產出之相關證明文件,送
分署審查確認者,由分署陳報農糧署持續登載品牌推薦;原料證明
文件資料未送者,農糧署自 110 年 6 月 1 日起停止品牌推薦
。
(五) 農糧署網站登載品牌推薦之植物渣粕肥料及混合有機質肥料等二種
肥料品目,使用上述蓖麻粕等六項粕類製成者:
1.業者應於 110 年 12 月 31 日前檢附原料來自國內產出之相關
證明文件,送分署審查確認者,由分署陳報農糧署持續登載品牌
推薦。
2.倘擬變更原料者,業者應將調整原料試製樣品送國立中興大學土
壤調查試驗中心檢驗全氮、全磷酐及全氧化鉀等 3 項主成分含
量,於 110 年 12 月 31 日前檢附符合肥料登記容許差限值規
定之試驗報告等相關申請文件,向農糧署申請原料變更,經核准
者農糧署持續登載品牌推薦。
3.原料證明文件資料未送或未申請核准變更原料者,農糧署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品牌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