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作業程序依據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第十條訂定
之。
二、認驗證體系 (附件一)
(一) 認證機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 (以下簡稱農糧署) 。
(二) 驗證機構
1.驗證行政機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擔任驗證行政機構,CAS
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 (以下簡稱 CAS 協會) 為標章印製及管理
機構。
2.驗證技術機構:農委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以下簡稱農藥所)
擔任產品檢驗機構,區農業改良場 (以下簡稱農改場) 擔任技術
諮詢與輔導機構。
(三) 驗證機構業務
1.直轄市、縣 (市) 政府
(1) 受理「CAS 吉園圃生鮮蔬果標章」 (以下簡稱本標章) 之申
請案。
(2) 定期邀請農改場、農藥所、農糧署及 CAS 協會等相關單位召
開申請審查小組會議。
(3) 與本標章使用者簽訂契約及黏貼標章核發。
(4) 處理本標章不當使用或仿冒等違規事項。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交付有關本標章核發與管理相關之業務。
2.CAS 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
(1) 本標章印製及管理。
(2) 參與審查本標章之申請案。
(3) 申請套印本標章案件之審查及核備。
(4) 本標章之推廣、消費者服務、相關資訊查詢與申訴案件處理。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交付有關本標章核發與管理相關之業務。
3.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
(1) 辦理本標章產品之追蹤查驗、產品抽驗及結果通報。
(2) 參與審查本標章之申請案。
(3)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交付有關本標章核發與管理相關之業務。
4.區農業改良場
(1) 辦理本標章產品有關之技術諮詢與輔導。
(2) 參與審查本標章之申請案。
(3) 辦理本標章產品之追蹤查驗。
(4) 違反本標章規範者之追蹤教育。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交付有關本標章核發與管理相關之業務。
三、申請及核發對象︰政府輔導設置之蔬菜、水果產銷班及依法設立或登
記之農場等,以使用於生鮮蔬果為主。
四、申請人數及時間︰產銷班以全數班員申請為原則,至少需五人以上,
農場不限,全年接受申請。
五、申請要件:欲申請之產銷班或農場 (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等之各成員
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接受病蟲草害防治及用藥技術指導:農會、公所、合作社場等鄉鎮
輔導單位 (以下簡稱鄉鎮輔導單位) 調查欲申請之單位,並洽請農
改場於申請單位召開會議、講習會時,派員輔導各成員之病蟲草害
防治及安全用藥技術,必要時得個別指導。此項輔導在該單位提出
申請驗證前一年內,至少辦理一次以上。每次輔導時申請單位應作
成紀錄,內容包括日期、地點、指導人員及參加班員之簽名、指導
內容概要等。
(二) 生產之蔬果經抽驗合格:鄉鎮輔導單位在該單位申請前六個月內,
洽請農藥所以化學檢驗法完成各成員生產之蔬果農藥殘留抽驗工作
,並取得檢驗合格文件。
(三) 病蟲草害防治紀錄:由鄉鎮輔導單位邀請農改場,派員輔導擬申請
單位成員病蟲草害防治及用藥技術,並提供統一印製之病蟲草害防
治紀錄簿,指導詳實記錄所栽培之各種作物防治用藥情形,並經常
請農改場核閱及指導改進。在提出申請驗證時至少應備有三個月以
上記錄資料。
六、申請驗證:各項申請要件完成後,由申請單位填寫「 CAS 吉園圃生
鮮蔬果標章首次使用申請審核表」 (附件二) ,並檢齊前項各要件資
料,送由鄉鎮輔導單位初步查核後,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提出申
請。
七、審查
(一) 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邀請農改場、農藥所、農糧署 (分署) 及
CAS 協會等相關單位,召開標章驗證審查小組會議,審查時申請單
位成員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審查單位須有 3 個 (含) 以上單
位出席。
(二) 審查項目及評分比重如審查評分表 (附件三) ,由各審查單位代表
分別評分,平均分數達 80 分以上者為合格。
(三) 審查合格者,由縣 (市) 政府於 10 天內將核定之申請審核表及資
料影本,函送農糧署備查及副知 CAS 協會。不合格者限期改善,
另擇期辦理審查。
八、簽訂契約書: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與審查通過之申請單位簽訂「
CAS 吉園圃生鮮蔬果標章使用契約書」 (附件四) ,並授予編號 (依
套印識別號碼原則編訂) ,鄉鎮輔導單位擔任見證,該班所有使用標
章之成員需遵守本作業程序之各項規定,並受「農藥使用管理辦法」
、「違反 CAS 吉園圃生鮮蔬果標章處理原則」 (附件五) 之規範限
制。契約之有效期限為一年。
九、續約:由申請單位備齊全體申請成員連續記錄之「病蟲草害防治紀錄
簿」、標章使用期限內成員被抽驗之「農藥殘留檢驗結果文件」、「
CAS 吉園圃生鮮蔬果標章使用情形調查表」 (附件六) ,填寫「 CAS
吉園圃生鮮蔬果標章續約使用申請審核表」 (附件七) 等資料,於契
約期滿二個月前向鄉鎮輔導單位提出申請,鄉鎮輔導單位受理後即轉
送請農改場辦理續約審查,通過後再送縣 (市) 政府核定。核定續約
者由縣 (市) 政府將申請審核表影本及資料,函送農糧署備查及副知
CAS 協會,並通知申請者前來辦理續約手續,續約期限為二年。契約
期滿未辦理續約者視同終止契約。
十、增加或變更種植蔬果種類:本標章之簽約單位,備齊擬增加作物之「
病蟲草害防治紀錄簿」、「農藥殘留檢驗結果文件」及「 CAS 吉園
圃生鮮蔬果標章首次使用申請審核表」 (加註增加或變更他類農產品
) ,向鄉鎮輔導單位提出申請,經受理後轉送農改場辦理審查,通過
後再送縣 (市) 政府核定。縣 (市) 政府核定後將申請審核表影本及
資料,函送農糧署備查及副知 CAS 協會。
十一、新增加驗證成員:本標章之簽約單位,應備齊擬新增成員之「病蟲
草害防治紀錄簿」、「農藥殘留檢驗結果文件」及「 CAS 吉園圃
生鮮蔬果標章首次使用申請審核表」 (加註增加成員) ,向鄉鎮輔
導單位提出申請,經受理後轉送農改場辦理審查,通過後再送縣 (
市) 政府核定。縣 (市) 政府核定後將申請審核表影本及資料,函
送農糧署備查及副知 CAS 協會。
十二、標章印製
(一) 粘貼標章:農糧署補助CAS協會統一印製。
(二) 套印標章:申請單位依規定申請核定後自行印製。
十三、標章識別號碼之編訂
(一) 為識別及追查 CAS 吉園圃生鮮蔬果之生產班員,每枚標章之下
端編印 11 個阿拉伯數字識別號碼。
(二) 標章識別號碼按下列原則編訂:
1.第 1、2 碼:生鮮蔬果類別碼 14 。
2.第 3、4 碼:縣市別代碼。
台北縣 01
桃園縣 02
新竹縣 03
苗栗縣 04
台中縣 05
台中市 06
彰化縣 07
南投縣 08
雲林縣 09
嘉義縣 10
台南縣 11
台南市 12
高雄縣 13
澎湖縣 14
屏東縣 15
宜蘭縣 16
台東縣 17
花蓮縣 18
新竹市 19
台北市 20
高雄市 21
基隆市 22
嘉義市 23
金門縣 24
(三) 第 5 碼︰標章類別碼。
1.粘貼標章:大標章1、中標章2、小標章3。
2.套印標章:以9為代碼。
(四) 第 6 至 11 碼:為管制號碼。
1.粘貼標章:第 6 碼:印製年度代碼,第 7 ~ 11 碼:流水號碼
。
2.套印標章:第 6、7 碼:鄉鎮別,第 8、9 碼:產銷班別,第
10、11 碼:班員別。
十四、標章之申領核發與管制
(一) 申領核發
1.粘貼標章
(1) 申請單位申領標章時,應先填造「申請粘貼 CAS 吉園圃生
鮮蔬果標章核發領取清冊」 (附件八) ,並檢附前次「 CAS
吉園圃生鮮蔬果標章使用情形調查表」 (首次申請者免附)
,報經鄉鎮輔導單位函轉縣 (市) 政府審查核發,各層級均
應建檔管理,以供追蹤管制之用。
(2) 標章由農糧署統一提供,核發直轄市、縣 (市) 政府再依序
發給鄉鎮輔導單位,鄉鎮輔導單位發給申請單位,申請單位
發給各成員。每年以核發一次為原則,核發數量由核發單位
衡量申領單位成員所申請 CAS 吉園圃生鮮蔬果種類生產量
、標章存量等酌予核發。
2.套印標章:
(1) 申請單位擬將標章圖樣套印於各種包裝、標示牌及宣傳資料
上,應檢具設計圖樣並填寫「申請套印 CAS 吉園圃生鮮蔬
果標章審查表」 (附件九) ,向鄉鎮輔導單位提出申請,報
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轉 CAS 協會統一審查核定後辦理
。套印之標章圖樣,其構圖及顏色應與本標章規範一致,審
核通過者由 CAS 協會編訂識別號碼,提供申請單位套印於
標章圖樣下端。套印本標章之包裝上不得加印不合本標章意
義之不實或易使消費者誤解、混淆之字句。申請單位擬於包
裝上同時使用其他證明標章者,CAS 協會應先轉報農糧署同
意。
(2) 包裝資材製作完成後,申請單位應提供鄉鎮輔導單位、縣市
政府及 CAS 協會一份備查。
(二) 管制:
1.各成員標章使用情形,由班長 (負責人) 每年調查兩次,並填
造「 CAS 吉園圃生鮮蔬果標章使用情形調查表」,以供查核
管制,重新申領、續約或申請套印標章時應檢附本表。
2.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本項作業中之各有關單位應隨時抽查
CAS 吉園圃生鮮蔬果申請單位之標章管制及使用、防治紀錄簿
及按規定實施農藥殘留抽驗,並填報「 CAS 吉園圃生鮮蔬果
產銷班 (農場) 督導紀錄表」 (附件十) 。
3.使用本標章之申請單位列入追蹤考核,定期評估,評估結果供
為各有關單位補助及輔導依據。
十五、處罰:使用本標章之所有成員須嚴格遵守本作業程序之規定,倘有
違反者,依本作業程序處理原則及相關法規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