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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農糧署職缺內陞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農糧人字第1131075287號 函
法規體系: 農糧目/農糧其他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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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各單位職務出缺,擬由本署人員內
    陞時,由用人單位填具內陞職缺表(格式如附件一)併同簽陳署長核
    可後,送人事室辦理。


二、人事室依前項內陞職缺表,填具「農業部農糧署內陞職缺一覽表」(
    格式如附件二)通函本署各單位外,另張貼於本署公告欄、登錄本署
    網站一週並寄送至同仁電子信箱。


三、本署同仁符合本署陞遷序列表規定,並具法定資格條件(含職系及官
    職等)且有意願調任出缺單位服務者,填具「農業部農糧署現職人員
    參加人事甄審意願調查表」(格式如附件三)送人事室彙辦。


四、本署同仁參加科長以上內陞職缺人事甄審者,須填具簡述表(格式如
    附件四),供用人主管及首長評選參考。


五、科長以上職務辦理內陞時,用人單位得視職缺實際需要,填具內陞職
    缺表併同簽陳署長核可後辦理面試或業務測驗,並送人事室辦理職缺
    公告。用人單位應組成評審小組,委員人數三人至五人,由職位高於
    出缺職務之人員擔任,必要時得外聘委員。面試或測驗內容得參考命
    題建議表(如附表五)辦理,面試或測驗完成後,並應填具「農業部
    農糧署內陞職缺面試或業務測驗評分表」(格式如附件六)送人事室
    彙辦。


六、人事室依本署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所定標準,核計分數後,依積
    分高低順序造列名冊,報請署長依規定作綜合考評,再交付甄審委員
    會評審後,依規定報請署長核定之。
    署長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
    行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七、本規定自發布日生效,但本規定發布日後辦理之陞遷案,溯及本規定
    發布日前生效者,溯及該生效日,發生效力。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