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各單位職務出缺,擬由本署人員內
陞時,由用人單位填具內陞職缺表(格式如附件一)併同簽陳署長核
可後,送人事室辦理。
二、人事室依前項內陞職缺表,填具「農業部農糧署內陞職缺一覽表」(
格式如附件二)通函本署各單位外,另張貼於本署公告欄、登錄本署
網站一週並寄送至同仁電子信箱。
三、本署同仁符合本署陞遷序列表規定,並具法定資格條件(含職系及官
職等)且有意願調任出缺單位服務者,填具「農業部農糧署現職人員
參加人事甄審意願調查表」(格式如附件三)送人事室彙辦。
四、本署同仁參加科長以上內陞職缺人事甄審者,須填具簡述表(格式如
附件四),供用人主管及首長評選參考。
五、科長以上職務辦理內陞時,用人單位得視職缺實際需要,填具內陞職
缺表併同簽陳署長核可後辦理面試或業務測驗,並送人事室辦理職缺
公告。用人單位應組成評審小組,委員人數三人至五人,由職位高於
出缺職務之人員擔任,必要時得外聘委員。面試或測驗內容得參考命
題建議表(如附表五)辦理,面試或測驗完成後,並應填具「農業部
農糧署內陞職缺面試或業務測驗評分表」(格式如附件六)送人事室
彙辦。
六、人事室依本署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所定標準,核計分數後,依積
分高低順序造列名冊,報請署長依規定作綜合考評,再交付甄審委員
會評審後,依規定報請署長核定之。
署長對前項甄審委員會報請圈定陞遷之人選有不同意見時,得退回重
行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相關規定改依其他甄選方式辦理陞遷事宜。
七、本規定自發布日生效,但本規定發布日後辦理之陞遷案,溯及本規定
發布日前生效者,溯及該生效日,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