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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18 14:1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務機密維護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農政字第1090142157號
法規體系: 政風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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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國家機密保護法與其施行
    細則、機密檔案管理辦法、文書處理手冊及政風機構維護公務機密作
    業要點關於維護公務機密等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國家
    機密文書」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三級;「一
    般公務機密文書」列為「密」等級。


三、本會處理機密文書,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與其施行細則、文書處理手
    冊及其他法令規定有關文書保密規定辦理。
    政風室應會同秘書室適時辦理稽核,以瞭解各項文書保密遵守情形,
    適時導正,避免洩密情事發生。


四、本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經列為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者,應依科
    技資料保密要點及政府資助國家核心科技研究計畫安全管制作業手冊
    規定辦理,以防止農業科技研發成果外流。


五、資通安全管理事項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相關法令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
    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辦理。


六、本會召開涉及機密性質之會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議議事範圍涉及機密事項者,應事先核定機密等級,並由主席
        或指定人員在會議開始及終結時口頭宣布。
  (二)會議會場應選擇環境單純或有隔音設備處所舉行,會議召開前,
        承辦單位應確實檢視會場陳設與週邊,防止竊聽情事發生。
  (三)對參與人員資格嚴予審查並作保密要求,會議資料應編號並予逐
        頁註記,由與會人員簽收,會後文件資料收回,會議機密未經許
        可,不得抄錄、攝影、錄音及以其他方式保存會議內容或對外傳
        輸現場影音。
  (四)會議結束後,須由承辦人員清理會場,對遺棄之文件或廢紙,應
        回收絞碎或作妥善之處理。


七、對本會重大施政及其他易滋弊端事項,政風室認有應列為保密事項或
    有洩密跡象者,應協調業務主管單位以秘密方式舉行,由政風室會同
    訂定專案保密計畫據以執行。並針對執行情形提出檢討與具體建議,
    專案機密維護之範圍如下:
  (一)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之招標過程。
  (二)維持各種考試之公平競爭措施。
  (三)重要人事甄審、人事考績評議之過程。
  (四)各種核定屬於國家機密以上之科技會議之召開。
  (五)重要之評選或遴選作業須保密之事項。
  (六)其他須保密之重大施政措施。


八、本會配有通信保密裝備使用保管單位,應依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法及
    相關密碼作業規定,加強注意相關保密措施及辦理下列事項:
  (一)審慎遴派密碼作業人員,並切實辦理平時考核,如發現可疑或異
        常情事,足以影響業務之安全時,保管單位應會知政風室並迅速
        簽報機關首長,作適切處理。
  (二)保密裝備應有獨立隔離作業處所,裝備及傳真保密通聯登記簿應
        置放安全保險櫃中,並責由專人保管,另依政府機關密碼統合辦
        法妥置安全防護措施,且非經核准不得展示。
  (三)保密裝備、密體及保密作業相關文件辦理架裝、汰換、交接及銷
        毀,應由密碼作業人員會同政風室切實監督其作業情形。


九、本會有關電話及通信設施機密維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電話通聯應避免談及公務上知悉及事關民眾權益之秘密事項,
        對於探詢或洽辦公務上屬秘密事項,應拒絕回答之。
  (二)電話機及電話線路應由事務單位定期檢查,以防止洩漏機密,發
        現異常裝置物,應保持現場完整,除迅即通知政風室外,並洽請
        有關機關派員處理。


十、本會各單位使用影印機、電話傳真機機密維護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各單位設置有影印機或傳真機,應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二)因公務需要,要求影印之資料若屬機密敏感文件資料,應先經單
        位主管核准,並由承辦人員負責保管收存處置。
  (三)機密敏感文件資料不得使用電話傳真機傳送,但如機密敏感性文
        件因時效性需要,確有使用電話傳真機傳送之必要時,應先以電
        話確認接收單位與人員後,再行傳送,傳送完畢應核對張數,傳
        送過程中,傳送人、接收人應全程在場,立即收存處理,嚴禁隨
        意放置。


十一、一般保密事項規定如下:
  (一)秘書室於公餘時間僱用外人在本會修繕、佈置或處理雜物時,應
        指派人員在旁監督,以防重要文件流失。
  (二)各單位員工對本會任何公文書,除經特許公開者外,應遵守公務
        人員服務法第四條之規定,絕對保守機密,不得洩漏。
  (三)接待來賓時,主辦單位對於簡報或說明,應事先審查,內容避免
        提及機密敏感事項,以防洩密。
  (四)本會員工非因公務,不宜在辦公室內會客。
  (五)各單位認具有政策性、重要性的新聞稿,以本會名義發布時,應
        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由發言人(或被授權人員)對外發布。
  (六)下班或臨時離開辦公室時,應將公文收存於辦公桌抽屜或公文櫃
        內並加鎖,電腦應設定螢幕保護密碼或關機。
  (七)辦理機密文書人員發現或判斷可能受理或保管之機密文件已洩漏
        、遺失時,應即報告主管,並會同政風室查明處理,以採行必要
        之補救措施。


十二、政風室對本會正、副機關首長之辦公室或住居所、會議室、貴賓
      室等場所,得視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同意後,規劃辦理反竊聽
      (錄)檢測。
      前項反竊聽(錄)檢測,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構)支援。


十三、政風室應依本會業務特性,視發生案例或員工實際需要,以有效
      方式辦理公務機密維護宣導工作,宣導內容含括公務機密有關法
      令、專業知識、實務作法、現存工作缺失、洩密案件處置與檢討
      、洩密案例等項目。


十四、本會政風室配合資訊中心辦理年度資通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內部稽
      核作業時,適時辦理公務機密維護檢(抽)查作業,發現個別缺失及
      改進事項,應予即時導正,屬通案或重大性缺失事項,簽陳機關首
      長核定後,函請本會各機關(單位)檢討改進


十五、發現違規洩密案件,政風室應即瞭解詳細案情,屬本會之違規洩密
      案件,密簽報機關首長;非屬本會案件,即通知轄管政風機構處理。
      涉行政責任者,交由考績會議處;涉刑事責任者,簽報機關首長核
      可,函送檢調或警察機關處理。事後會同主管單位,研採補救及防
      範措施。


十六、(刪除)


十七、執行公務機密維護工作成效卓著之員工或單位主管,由政風室簽
      請機關首長予以獎勵;推行不力致發生洩密情事者,依有關規定處
      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