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受本會補助之法人或團體依政府
採購法第四項規定適用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本注意事項所稱本會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指接受本會補助或受本會獎
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本會經費之法人或團體。
自然人接受補助者,其辦理採購不適用本注意事項規定。
本會與民間業者共購,以民間業者名義採購者,適用本注意事項之規
定。
二、受本會補助之法人或團體,動支補助經費辦理採購時,其補助金額占
採購金額半數,且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除依本注意事項規定外,並依
政府採購法暨相關子法規定辦理。但受補助者為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
者,依其機關內部之採購作業規定辦理。
自然人接受補助者,其採購不適用本注意事項及政府採購法。
數法人或團體共同申請補助,經本會列明受補助單位,核准由其中一
個單位具名領取補助款者,所列受補助單位自行提之勞務或財物,非
本注意事項所稱之採購。
凡受本會獎助、捐助或以其他類似方式動支本會經費所辦理之採購,
為本注意事項所稱之補助範圍,有本注意事項之適用本會與民間業者
共購,以民間業者名義採購者,適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三、受本會補助之法人或團體,依前項規定辦理採購,本會為該採購案件
之上級機關。如有依政府採購法應報上級機關核定核准同意備查之事
項時,由本會核辦各補助計畫之業務單位執行上級機關核定核准同意
備查及監督等相關之事項。
四、受本會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辦理本會補助案件之採購作業,由需求採購
之單位為請購單位,會計單位為監辦單位,參照「機關主 (會) 計單
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負監辦採購程序之責。
五、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之規定,辦理採購之
招標、決標、履約管理及驗收作業。
六、辦理採購作業應依「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將招標公告或辦
理資格審查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及公開於資訊網路,公告之內
容修正時亦同。
第二項辦理之採購,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星期內,將決
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
決標時亦同。
採購之決標資料應以月為單位製作月報表 (如附件) ,於次月十五日
前,彙送本會。
七、廠商之異議以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為受理機關,並依政府採購法第六
章異議及申訴規定辦理。
八、採購案卷應依「採購文件保存作業準則」保存,本會及審計機關得調
案查核。
九、本注意事項經本會頒訂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