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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種豬進口性能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67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經農字第08023號
法規體系: 畜牧目/養豬產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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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種:暫以藍瑞斯(Landrace)、大約克夏(Large Yorksh ire)、
    杜洛克(Duroc) 及漢布夏(Hanpshire) 四品種為限,至於其他品
    種,需經由政府認可之試驗研究機構試驗認定後,始准進口。


二、性能標準:
 (一) 種豬(體重九○公斤以上者):
      1.經出口國家認可之種豬性能檢定站檢定其性能合格者。
      2.進口種公豬精液標準比照進口種豬規定辦理。
 (二) 未成年種豬(體重九○公斤以下者):該豬之父母代中至少有一頭
      或祖父母代中至少有二頭經出口國家政府認可之種豬性能檢定站檢
      定其性能紀錄高於同期之平均性紀錄者。


三、以上所提之性能記錄應由出口國家之檢定站或該國種豬協會出具證明
    者。


四、有關獸醫防疫等問題仍應依照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