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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農林務字第1111740009號 令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森林產業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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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森林法第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辦理天然災害漂流木處理,及實施
    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款所定漂流物保管、處理之應變
    措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森林法第十五條第五項用詞,定義如下,其定義表如附表一:
  (一)天然災害:指因颱風、豪雨所造成之天然災害。前述以外之天然災
      害發生且有漂流木產生時,得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
      。
  (二)發生後:以氣象局解除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之時間為起算基準
      。
  (三)國有林:指森林所有權屬於國家所有及國家領域內無主之森林而言
      。
  (四)國有林區域:指國有林事業區、林班、試驗林、實驗林、保安林及
      由國有土地營造之森林等區域,及水庫蓄水範圍周邊森林屬國有者
      區域。
  (五)當地政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六)清理註記:指打撈、清理、註記之工作。
  (七)一個月內:以氣象局解除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之時間為起算基
      準之一個月日曆天。如於一個月時間內再發生天然災害時,以後者
      警(特)報解除之時間為起算基準。
  (八)當地居民: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情形自行規範。
  (九)自由撿拾清理:依當地政府公告之居民身分、區域範圍、期間及其
      他應注意事項,就主管機關未清理註記之漂流竹木,依本注意事項
      相關規定進行撿拾清理。


三、漂流木處理之分工及應辦事項如下,依附表二辦理。
    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直轄市、縣(市)政應依前項及第八點規定,公告
    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漂流木;參考範本如附件一。



四、清理費用:由清理單位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由各級政府依
    法編列預算辦理。


五、國有林竹木漂流出國有林區域外時,處分方式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
    則辦理,查驗方式依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辦理;漂流木處理標準作業
    程序,如附件二;集運漂流木搬運單格式,如附件三。


六、漂流木標售所得由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下
    列方式辦理:
  (一)國有林區域外漂流木如烙有國有記號者,其標售所得應依國有財產
      法第七條規定全數解繳國庫。
  (二)各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清理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未烙有國有記號之
      漂流木,處理方式如下:
      1.分配比例:
     (1)標售所得扣除生產費後,由中央與地方政府(或其他清理單位)
        各百分之五十之比例分配。
     (2)依預算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各清理單位應將生產費支出與標售所得
        收入分別列帳,不得收支坐抵。
      2.執行方式:
     (1)如生產費高於標售所得時,該標售所得即全額交由清理單位列為
        當年度收入帳。
     (2)標售所得扣除生產費後,如尚有餘額,其餘額之百分之五十應解
        繳國庫、百分之五十交由地方政府(或其他清理單位)列為當年
        度收入帳。至前揭標售所得中屬生產費之額度,交由漂流木清理
        單位一併列為當年度收入帳。
  (三)漂流木標售所得分配詳如附表三。


七、海上漂流木如由漁民打撈,進港後應由海巡機關、警察機關、自治機
    關或該港區(漁港)管理機關(構)通知當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直
    轄市、縣(市)政府人員判識,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烙有國有、公有記號或足以認定為國有林、公有林漂流出者,由當
      地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領運回集中保管,
      並依民法第八百十條準用第八百零五條規定,給予打撈者林產物價
      金之十分之一以為報酬。
  (二)烙有私有記號或無法判定權屬者,依民法第八百十條準用關於拾得
      遺失物之規定,由漁民交存於自治機關,並由自治機關公告招領。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自治機關於辦理漂流木公告招領期間,得洽由該
    港區(漁港)管理機關(構)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林務局林區
    管理處保管漂流木。海上漂流木處理流程圖詳如附件四。


八、禁止使用機具搬運野溪、河川區域內之漂流木;如有挖掘、埋填或變
    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行為者,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二處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如有在指定通路外行駛車輛者,
    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不得
    於水防道路行駛三點五噸以上大貨車或動力機械,違反者,則依水利
    法第九十三條之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九、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主要通行處或指定當
    地辦公處所設置林產物檢查站,或派員至現場,並依下列方式檢查及
    登記公告自由撿拾清理之漂流木:
  (一)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由林務局林區管
      理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填寫漂流木搬運登記表,烙打調查印
      後運回集中保管,並依民法第八百十條拾得漂流物規定辦理。
  (二)無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之漂流木,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直
      轄市、縣(市)政府應填具漂流木搬運登記表交予拾得人並烙打放
      行印。
  (三)林務局林區管理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填寫拾得漂流木登記搬運
      表時,屬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公告之貴重木之漂流木者,須逐
      支登記,非貴重木之漂流木,則得整批以重量或棚積法計列。
  (四)檢查及登記公告自由撿拾清理期間當地居民拾得漂流木作業流程圖
      詳如附件五;拾得漂流木搬運登記表如附表四。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