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規範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水利會) 水利工程報
廢除帳作業處理程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水利工程,係指水利會所有之灌溉、排水設施及其他
水利設施。
三、水利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報廢:
(一) 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
(二) 未達使用年限,惟因業務需要,須汰舊更新。
(三) 因發生災害、毀損,須拆除重建。
(四)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不存在或已不再使用。
(五) 水利用地不作水利使用、變賣或政府徵收,其上需移設之水利工程。
前項各款情事依水利法須報經水利主管機關核准者,於核准後始得辦
理報廢。政府機關補助款工程之報廢,應依照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
定金額表辦理。
四、水利會依行政院訂定之「財物標準分類」中,房屋建築及設備分類明
細表第二項第四目規定之水利用建築最低使用年限提列折舊。
五、報廢後須重建之水利工程由辦理水利工程單位於編製工程決算書時,
填造水利工程報廢單 (如附表) 簽報會長核准;報廢後不須重建者,
則由管理單位填造水利工程報廢單 (如附表) 簽報會長核准。
六、會長核准報廢之水利工程,由管理組彙整提報會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送主計室辦理除帳相關作業。
七、水利工程報廢單共分四聯,第一聯作為主計室除帳依據,第二聯由管
理組存查,第三聯由工務組存查,第四聯由填報單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