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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水利工程報廢除帳作業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0940030544號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綜合企劃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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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規範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水利會) 水利工程報
    廢除帳作業處理程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水利工程,係指水利會所有之灌溉、排水設施及其他
    水利設施。


三、水利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報廢:
 (一) 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
 (二) 未達使用年限,惟因業務需要,須汰舊更新。
 (三) 因發生災害、毀損,須拆除重建。
 (四)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不存在或已不再使用。
 (五) 水利用地不作水利使用、變賣或政府徵收,其上需移設之水利工程。
    前項各款情事依水利法須報經水利主管機關核准者,於核准後始得辦
    理報廢。政府機關補助款工程之報廢,應依照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
    定金額表辦理。


四、水利會依行政院訂定之「財物標準分類」中,房屋建築及設備分類明
    細表第二項第四目規定之水利用建築最低使用年限提列折舊。


五、報廢後須重建之水利工程由辦理水利工程單位於編製工程決算書時,
    填造水利工程報廢單 (如附表) 簽報會長核准;報廢後不須重建者,
    則由管理單位填造水利工程報廢單 (如附表) 簽報會長核准。


六、會長核准報廢之水利工程,由管理組彙整提報會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
    ,送主計室辦理除帳相關作業。


七、水利工程報廢單共分四聯,第一聯作為主計室除帳依據,第二聯由管
    理組存查,第三聯由工務組存查,第四聯由填報單位留存。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