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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5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管理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101066321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蔬菜及種苗產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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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五項及規費
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品種權申請費、證書費、年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品種權申請費,每品種新臺幣二千元。
二、品種權證書費,每品種新臺幣一千元。
三、品種權年費:
 (一) 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臺幣六百元。
 (二) 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 第七年至第九年:每年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四) 第十年至第十二年:每年新臺幣四千八百元。
 (五) 第十三年至第十六年:每年新臺幣九千六百元。
 (六) 第十七年以上:每年新台幣一萬九千二百元。


第 3 條
植物品種性狀檢定費,每品種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植物品種性狀追蹤檢定費,每品種新臺幣六千元。
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報告書譯本費,每品種依國際協定簽署內容收取。


第 4 條
申請品種權授權他人實施、質權設定或塗銷登記費,每品種新臺幣五百元

申請繼承或受讓品種權登記費,每品種新臺幣一千元。


第 5 條
申請品種權特許實施申請費,非營利使用者每品種新臺幣三萬元,營利使
用者每品種新臺幣六萬元。


第 6 條
申請撤銷或廢止他人品種權之申請費,每品種新臺幣三千元,如需作性狀
檢定或性狀追蹤檢定,另依第三條規定收費。


第 7 條
申請認可為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機構之申請費,每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第 8 條
申請許可為基因轉殖植物遺傳特性調查或生物安全評估之申請費,每案新
臺幣八千元,二項合併申請為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第 9 條
申請核發種苗業登記證書,每張收取新臺幣八百元。


第 10 條
申請品種權證書、種苗業登記證補發或換發,每張收取新臺幣五百元。


第 11 條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