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標準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六十一條第五項及規費
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品種權申請費、證書費、年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品種權申請費,每品種新臺幣二千元。
二、品種權證書費,每品種新臺幣一千元。
三、品種權年費:
(一) 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新臺幣六百元。
(二) 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 第七年至第九年:每年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四) 第十年至第十二年:每年新臺幣四千八百元。
(五) 第十三年至第十六年:每年新臺幣九千六百元。
(六) 第十七年以上:每年新台幣一萬九千二百元。
第 3 條
植物品種性狀檢定費,每品種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植物品種性狀追蹤檢定費,每品種新臺幣六千元。
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報告書譯本費,每品種依國際協定簽署內容收取。
第 4 條
申請品種權授權他人實施、質權設定或塗銷登記費,每品種新臺幣五百元
。
申請繼承或受讓品種權登記費,每品種新臺幣一千元。
第 5 條
申請品種權特許實施申請費,非營利使用者每品種新臺幣三萬元,營利使
用者每品種新臺幣六萬元。
第 6 條
申請撤銷或廢止他人品種權之申請費,每品種新臺幣三千元,如需作性狀
檢定或性狀追蹤檢定,另依第三條規定收費。
第 7 條
申請認可為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機構之申請費,每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
第 8 條
申請許可為基因轉殖植物遺傳特性調查或生物安全評估之申請費,每案新
臺幣八千元,二項合併申請為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第 9 條
申請核發種苗業登記證書,每張收取新臺幣八百元。
第 10 條
申請品種權證書、種苗業登記證補發或換發,每張收取新臺幣五百元。
第 11 條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