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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全國農業金庫應提請董事會審議之授信案件範圍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8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農金字第0965070635號
法規體系: 農業金融目/農業金融管理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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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依農業金融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全國農業金庫應提請董事會審議之授信案件範圍如下:
(一)同一法人(含農、漁會)戶:擔保授信逾新臺幣(以下同)一億元
      、無擔保授信逾七千萬元、每戶累計逾一億元。但對政府機關及公
      營事業之授信,不在此限。
(二)同一自然人(含本人、配偶、父母及未成年子女)歸戶:擔保授信
      逾八千萬元、無擔保授信逾二千萬元、歸戶累計逾八千萬元。
(三)關係戶歸戶(含本人、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以及以本人、配偶
      、父母為董事長、總經理或執行業務股東之人及依法辦理商業登記
      或營利登記之行號):擔保授信逾二億八千萬元、無擔保授信逾二
      億元、關係戶累計二億八千萬元。但對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之授信
      ,不在此限。
(四)其他依相關法令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提董事會審議之授信案件。


三、農會漁會信用部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應報經全國農
    業金庫同意後辦理之授信案件,依前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