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依農業金融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全國農業金庫應提請董事會審議之授信案件範圍如下:
(一)同一法人(含農、漁會)戶:擔保授信逾新臺幣(以下同)一億元
、無擔保授信逾七千萬元、每戶累計逾一億元。但對政府機關及公
營事業之授信,不在此限。
(二)同一自然人(含本人、配偶、父母及未成年子女)歸戶:擔保授信
逾八千萬元、無擔保授信逾二千萬元、歸戶累計逾八千萬元。
(三)關係戶歸戶(含本人、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以及以本人、配偶
、父母為董事長、總經理或執行業務股東之人及依法辦理商業登記
或營利登記之行號):擔保授信逾二億八千萬元、無擔保授信逾二
億元、關係戶累計二億八千萬元。但對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之授信
,不在此限。
(四)其他依相關法令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提董事會審議之授信案件。
三、農會漁會信用部依農業金融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應報經全國農
業金庫同意後辦理之授信案件,依前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