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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4: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職務遷調實施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9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農人字第1120112997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目/組編任免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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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實施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
    職務遷調,以增進所屬人員行政歷練,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部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除人事、會計、統計及政風
    人員外,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適時實施下列各種遷調:
(一)本部內部各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部內部各單位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部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構)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
(四)所屬機關(構)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部與所屬機關(構)間或所屬機關(構)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三、本部所屬機關(構)除依本部所定與所屬機關權責劃分之規定應報本
    部核定之職務外,其餘人員之職務遷調授權各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
    規定自行辦理。
    本部所屬機關(構)得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另訂定遷調規定,並
    函送本部備查。


四、本部一級單位主管為業務需要及配合職務性質,得對本部內部單位任
    現職滿二年之非主管人員,提出職務遷調之建議。
    本部內部單位任現職滿二年之非主管人員,得自願提出職務遷調之申
    請。


五、本規定所稱本部內部各單位人員間之遷調,指本部各司、處間之職務
    遷調。至同一單位人員職務之調整,由各單位視業務需要自行辦理。


六、人事處辦理職務遷調業務,應彙總擬遷調之申請資料,簽請部長核定
    。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