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實施公務人員陞遷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
職務遷調,以增進所屬人員行政歷練,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部對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所屬人員,除人事、會計、統計及政風
人員外,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適時實施下列各種遷調:
(一)本部內部各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部內部各單位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部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構)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
(四)所屬機關(構)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部與所屬機關(構)間或所屬機關(構)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三、本部所屬機關(構)除依本部所定與所屬機關權責劃分之規定應報本
部核定之職務外,其餘人員之職務遷調授權各機關依公務人員陞遷法
規定自行辦理。
本部所屬機關(構)得配合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另訂定遷調規定,並
函送本部備查。
四、本部一級單位主管為業務需要及配合職務性質,得對本部內部單位任
現職滿二年之非主管人員,提出職務遷調之建議。
本部內部單位任現職滿二年之非主管人員,得自願提出職務遷調之申
請。
五、本規定所稱本部內部各單位人員間之遷調,指本部各司、處間之職務
遷調。至同一單位人員職務之調整,由各單位視業務需要自行辦理。
六、人事處辦理職務遷調業務,應彙總擬遷調之申請資料,簽請部長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