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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4:4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院授主孝三字第0950006310A號
法規體系: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森林產業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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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長期造林,依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另為
發展森林育樂、促進公、私有林營林業務之推動,設置林務發展及造林基
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特別收
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主管機
關。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經營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之收入。
二、水權費提撥之收入。
三、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收入。
四、違反森林法之罰鍰收入。
五、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提撥之收入。
六、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七、受贈收入。
八、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經營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之支出。
二、造林貸款。
三、辦理私人或團體造林之育苗、種植、撫育管理所需之獎勵與補助及有
    關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辦理之。


第 6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0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以累積賸餘處理。


第 11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