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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7: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科技專案計畫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1 月 2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農科字第1040052628A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業科技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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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推動及管理農業科技專案計畫
     (以下簡稱農業科專)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農業科專,係指研究及開發以產業化為目標之農業技術及
    產品,或為建構農業相關技術研發環境之計畫。


三、農業科專依其特性分為下列二類:
 (一) 技術開發類:指研究及開發國內農業發展所需之核心或創新前瞻技
      術,或可促成產業界投資並建立相關產業之關鍵技術或產品之研發
      計畫。
 (二) 環境建構類:指設立及維持檢測與驗證設施、實驗設施及試量產工
      廠,或蒐集、研析、評估及推廣產業技術發展相關之科技、法律、
      經濟、市場等資訊,或其他與建構農業技術研究發展環境及自然保
      育有關之計畫。


四、符合下列資格者,得依本要點向本會申請農業科專:
 (一) 具有農業科技研究發展及產業化推動能力之財團法人研究機構或受
      本會監督之行政法人研究機構。
 (二) 具有固定之研究場所及執行計畫之基本人力與設備。
 (三) 具有完備之計畫作業、財產管理、人事、會計及內部稽核等專案計
      畫管理制度。
 (四) 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二
      十七條之規定。


五、農業科專需採下列方式之一執行,並以業界先期參與為優先考量:
 (一) 跨領域之產業技術研究發展。
 (二) 產業界、學術或研究機構間之整合性研究。
 (三) 國際合作研究。


六、本會應於年度農業科專提審作業之前召開會議,規劃農業科專之研究
    發展策略與方向。
    經本會核定屬急需推動之農業科技或政策法規相關事項,本會得推動
    特殊具時效性科專計畫。


七、農業科專之申請程序、評審及管考,由本會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或機關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機關科技計畫研提與管理作業規範辦理
    。


八、農業科專之績效考評,由本會科技處辦理,並依領域別設置績效考評
    小組。
    績效考評小組由各領域總彙整單位就科技審議委員會下該領域評審小
    組推薦委員三至五人,並由科技處推薦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二至三人共
    同組成。
    績效考評之作業程序、受評單位績效自評表、受評單位簡報內容格式
    、績效考評意見表詳如附件。
    農業科專績效考評結果,應納入後續年度農業科專研提審查之評分考
    量。


九、經本會核定之農業科專,由本會與執行機構簽訂農業科專執行契約,
    明定雙方之權利及義務。
    計畫經費之編列與執行應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
    冊辦理。


十、執行機構以合作方式開發或引進技術者,應與合作之單位以契約方式
    具體約定下列各事項:
 (一) 合作標的。
 (二) 合作方式。
 (三) 計價方式。
 (四) 轉授權機制。
 (五) 使用地域。
 (六) 合作所衍生研發成果之權益歸屬。
    合作契約所約定事項有以下情形之一,執行機構應敘明理由報本會核
    定:
 (一) 合作標的未享有轉授權權利。
 (二) 就合作標的之使用限制特定地域。
 (三) 就合作所衍生研發成果未享有任何權益。
 (四) 其他本會認為有必要敘明理由之約定事項。
    執行機構簽訂合作契約所約定之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不得損及本會權
    益。


十一、與本會簽約執行農業科專之執行機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
      依契約調整各該計畫之工作項目及經費,或要求更換計畫主持人、
      終止或解除契約:
   (一) 執行進度或經費動支落後,經本會限期改善而未能達成。
   (二) 執行項目與契約內容不符,未經本會事先核定變更。
   (三) 未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機關科技計畫研提與管理作業規
        範執行。
   (四) 其他違反契約相關規定。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