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級農會編列國外旅費預算,以上年度決算有盈餘,且無累積虧損者
為限。
二、各級農會出國考察研習及拓展業務之項目或地區,除主管機關指定者
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出國考察研習及拓展業務之項目須與該農會業務發展有關。
(二)前往之國家或地區及考察研習之機關、學校或團體,須符合出國所
定項目且足資借鏡。
三、各級農會選任人員每屆次出國考察研習,應擇一般出國或專案出國方
式之一辦理;其經費編列及額度,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出國:逐年編列,其年度國外旅費總額不得超過上年度該農會
總盈餘分配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之百分之十。
(二)專案出國:每屆次每人編列經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且總額不
得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四、各級農會總幹事、聘僱員工每年出國考察研習及拓展業務之經費,不
得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上年度該農會總收益千分之五。
前項總收益之計算,依各級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總用人費計算基
準第四點附表二規定辦理。
第一項經費包含簽證費、交通費及生活費,並以生活費百分之十以內
支應零用費,除零用費外,各項費用應檢據核實報支,於旅費項下支
應。
前項生活費應參照行政院函頒之「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
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
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額度內辦理。
五、各級農會於擬訂下年度國外旅費預算時,應切實依業務需要擬定年度
考察研習及拓展業務計畫,併同年度事業計畫、預算,依程序提報理
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後,由農會依計畫執行。但年度中經主
管機關指定或認定屬特殊需要出國者,不在此限。
六、前點年度考察研習及拓展業務計畫內容如下:
(一)項目名稱。
(二)項目與該會業務實際需要情形。
(三)項目內容概述。
(四)擬前往國家或地區及其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稱。
(五)預定出國日數。
(六)預估所需經費及來源,另選任人員並應列明其預算編列係依據一般
出國或專案出國。
(七)擬選派人數。
(八)預期成果。
七、各級農會出國考察研習及拓展業務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
出出國報告書,其內容架構應涵蓋出國計畫、目的、過程、心得及建
議等要項,並將報告書提送理事會報告,及送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