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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農會人員出國考察研習及拓展業務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29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農輔字第1040022049號 令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農民輔導目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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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級農會編列國外旅費預算,以上年度決算有盈餘,且無累積虧損者
    為限。


二、各級農會出國考察研習及拓展業務之項目或地區,除主管機關指定者
    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出國考察研習及拓展業務之項目須與該農會業務發展有關。
(二)前往之國家或地區及考察研習之機關、學校或團體,須符合出國所
      定項目且足資借鏡。


三、各級農會選任人員每屆次出國考察研習,應擇一般出國或專案出國方
    式之一辦理;其經費編列及額度,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般出國:逐年編列,其年度國外旅費總額不得超過上年度該農會
      總盈餘分配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之百分之十。
(二)專案出國:每屆次每人編列經費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且總額不
      得超過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四、各級農會總幹事、聘僱員工每年出國考察研習及拓展業務之經費,不
    得超過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上年度該農會總收益千分之五。
    前項總收益之計算,依各級農會最高設置員額及提撥總用人費計算基
    準第四點附表二規定辦理。
    第一項經費包含簽證費、交通費及生活費,並以生活費百分之十以內
    支應零用費,除零用費外,各項費用應檢據核實報支,於旅費項下支
    應。
    前項生活費應參照行政院函頒之「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
    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
    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之額度內辦理。


五、各級農會於擬訂下年度國外旅費預算時,應切實依業務需要擬定年度
    考察研習及拓展業務計畫,併同年度事業計畫、預算,依程序提報理
    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後,由農會依計畫執行。但年度中經主
    管機關指定或認定屬特殊需要出國者,不在此限。


六、前點年度考察研習及拓展業務計畫內容如下:
(一)項目名稱。
(二)項目與該會業務實際需要情形。
(三)項目內容概述。
(四)擬前往國家或地區及其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稱。
(五)預定出國日數。
(六)預估所需經費及來源,另選任人員並應列明其預算編列係依據一般
      出國或專案出國。
(七)擬選派人數。
(八)預期成果。


七、各級農會出國考察研習及拓展業務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
    出出國報告書,其內容架構應涵蓋出國計畫、目的、過程、心得及建
    議等要項,並將報告書提送理事會報告,及送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