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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4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農田水利會年度事業預算編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9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1000030590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綜合企劃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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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省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各會) 各年度事業預算之編審,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各會應配合政府政策及業務需要,考量人力、物力、技術條件,統籌
    財力資源並遵循節約原則,於年度開始前,擬訂工作計畫及年度預算
    ,提報會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函報主管機關核定。


三、各會工作計畫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本年度事業方針。
 (二) 灌溉及排水管理計畫。
 (三) 新建或改善、養護等工程計畫。
 (四) 各項收入之徵收計畫。
 (五) 各項舊欠費之催收清理計畫。
 (六) 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變賣計畫。
 (七) 長期借款之舉借及償還計畫。
 (八) 研究發展計畫。
 (九) 資訊業務計畫。
 (十) 其他計畫。
    前項計畫應含所有的收入支出 (不含折舊) ,並應注意其作業之完整
    性,期能以貫徹預算之實施,並應包括計畫之目標、內容、實施時間
    及經費來源。若有專案核定辦理之業務,並應註明核准文號。


四、各會事業預算,應配合政府施政計畫,以維護工程設施為首要,確保
    灌排功能,加強服務會員,及嚴密控制各項費用支出為原則。若有專
    案核定辦理業務之經費,並應註明核准文號。年度預算收支之基本原
    則為:
(一)編列年度預算,應著重開源節流,力求量入為出,保持收支平衡,
      避免虧絀。並應就全部收支,妥慎籌劃,俾能有效運用,藉以健全
      各會之財務。
(二)對預算之需求,應依工作計畫,與業務需要及其效益,分別優先次
      序,作為編列預算之依據。
(三)對年度消費性支出,應先檢討業務性質,設法撙節緊縮編列。


五、各會事業預算,應就業務實際需要通盤考量,並視財力情形編列,其
    優先順序如下:
 (一) 已列入政府施政計畫及水利會年度工作計畫,須優先實施者。
 (二) 屬於重要水利工程、其他新興計畫,業經核定有案及維護工程計畫
      者。
 (三) 主管機關交辦或配合辦理事項,須優先實施者。
 (四) 屬於法令規定或契約責任,須履行者。
 (五) 屬於經常性業務,須繼續辦理者。
 (六) 屬於上年度或以前年度計畫,因故須延長或繼續辦理者。
 (七) 會員或地方機關建議有關灌溉及排水設施,應急待辦理者。
    為合理分配及有效率運用財力資源,確立預算決策,各會應由各組室
    主管及業務主辦人員,共同組成「年度計畫與預算審核會議」或類似
    組織,由會長或總幹事主持,就年度工作計畫及事業預算,詳加檢討
    、評估、審查,並作成紀錄備查。


六、各會有關收入事項,應參照以前年度實施狀況、上年度核定預算執行
    情形,考慮自然增減趨勢及其他因素,加以審慎評估,核實編列,不
    得有虛列情事。並應積極整頓或開拓自有財源,例如建造物使用費收
    入、利息收入等,俾充裕經費,避免預算虧絀。


七、各會有關支出事項,應考量人力、物力、技術條件,及在年度內所能
    完成之工作量,秉承革新節約原則,配合當前政府農業政策,改善灌
    排設施,以促進農業生產,提昇農村生活品質,保護農業生態環境為
    重點,其他一切不急之務,及消耗性支出,應撙節編列。


八、各支出事項應以工作計畫為依據,不得以上年度預算之有無為基數,
    籠統增減之。凡有統一編列標準者,按其標準編列;無統一編列標準
    者,應核實編列,並貫徹零基預算之精神,深入檢討各項支出計畫。
 (一) 經常性業務經費或消耗性費用,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事項標準,
      調整增加外,其餘應切實檢討予以減列,不得成長。
 (二) 因公出差、出國考察,應力求避免浮濫,委辦經費、印刷、油料等
      ,亦應檢討撙節緊縮。
 (三) 汰換公務用車輛,應依規定辦理。
 (四) 年度預算應作周詳、完整的彙編,避免在預算執行時,因超支而有
      併決算辦理之事實發生。


九、預算書內,各種度量衡一律採用公制,預算表金額以新臺幣「元」為
    單位。


十、各會編列下年度事業預算,應依規定完成審議程序後,於當年十月三
    十一日以前,備妥五份工作計畫及預算書,函報主管機關核定。


十一、預算編列基準及內容說明,應依附件「預算編列基準」列編,預算
      表格,依照統一格式辦理。


十二、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