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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1:3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取締農產品場外交易行為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農授糧字第1061073684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企劃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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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確實執行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有效取締農產品場外交易,維護農產
    品交易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外交易,係指違反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應在交易當地
    批發市場為之,或未經許可擅自經營農產品批發市場業務,及其他違
    反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有關規定之行為。


三、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之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執行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
    督導小組) ,應定期及不定期派員巡查轄內農產品交易情形,取締場
    外交易。


四、督導小組取締場外交易之方式如左:
 (一) 違反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者:
      1.採用「告發、查證紀錄單」 (如格式一) 蒐集證據,並當場拍攝
        照片存證,拍得照片應註明日期、時間及地點,並由執行人員兩
        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作證。
      2.填具「各市縣、市政府 (違反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案件) 處分書」
         (如格式二) ,依照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之規定,對場外交易行為
        人予以處罰。
      3.裁決之罰鍰拒不繳納,需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者,由裁決之主管機
        關正式以公文書,函請當地法院辦理。如需撤銷許可證者,函請
        發證機關配合辦理。
 (二) 違反商業登記法、營業稅法、建築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或
      其他法令者,移送各該法令主管機關處理。


五、場外交易如經處罰後仍繼續營業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繼
    續查處,至違規營業停業為止。


六、督導小組取締場外交易後,應作成取締工作紀錄。


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隨時督導直轄市、縣(市)督導小組對場外交
    易取締工作之執行,並不定期查核其取締成果。


八、各級主管機關對所屬執行取締有功人員,得依其成效予以記功或嘉獎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並得酌發獎勵金:
 (一) 實地查證及執行取締有功人員,並經告發、處罰使違規行為停止者
      。
 (二) 督導執行取締有功人員,並使違規行為停止者。


九、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督導小組人員取締場外交易不力,或經上
    級主管機關糾正後仍未改善者,應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予以懲處
    。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