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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2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鰻魚養殖場登錄輔導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7 月 0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農授漁字第1071347560號
法規體系: 廢止法規/漁業目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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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稱本會) 為協助鰻魚養殖業者提昇養殖鰻魚
    衛生品質,並輔導成為優良水產養殖場,特訂定本基準。


二、適用對象:
    本基準所稱鰻魚養殖場 (以下稱養殖場) ,指具有相關生產 (運銷)
    合作社或農 (漁) 會等組織社 (會) 員身分者,而直接從事鰻魚養殖
    之場所。


三、登錄基準:
    申請養殖場登錄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養殖場應定期監測養殖用水水質,其水質應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訂定「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中水產用水水質標準。
 (二) 養殖場使用水產養殖用飼料應遵守飼料管理法令規定。
 (三) 養殖場使用水產養殖用藥應遵守本會訂定「水產動物用藥品使用規
      範」規定。
 (四) 養殖場發生水產疾病時,應依獸醫師診斷處方施用藥物,並填寫養
      殖水產用藥紀錄表 (如附表一) ,記載病害發生情況、主要症狀、
      用藥名稱、時間、用量等內容。
 (五) 養殖水產用藥紀錄應於該批水產品全部銷售後,至少應保存一年。
 (六) 養殖場應配置水處理設施與簡易水質檢測儀器 (檢測項目包括:鹽
      度、溫度、酸鹼值、溶氧) 。
 (七) 養殖場應填寫水產養殖生產管理工作日誌 (如附表二) ,記載養殖
      種類、種苗來源及生長情況、飼料來源及投料情況、水質檢測等內
      容。
 (八) 水產養殖生產管理工作日誌應於該批水產品全部銷售後,至少應保
      存一年。
 (九) 養殖場銷售自養水產品應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動物用藥殘
      留標準」等規定。
 (十) 養殖場應配合本會實施之定期或不定期養殖水產品藥物殘留、水產
      生物疾病及水質等各項檢驗及監測。


四、依本輔導基準登錄之鰻魚養殖場,其有效期為一年,屆期未取得陸上
    養殖漁業登記證者,註銷其登記。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