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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輸出入動物檢疫物檢疫簡化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防檢二字第1121482679號 令
法規體系: 動植物防檢疫目/動物檢疫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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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以下簡稱本署)辦理輸出、輸入動物檢疫
  物檢疫作業,為期有限檢疫人力資源最有效運用,簡化低疫病傳播風
  險應施動物檢疫物(以下簡稱低風險檢疫物)檢疫作業程序以提升檢
  疫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低風險檢疫物,指下列檢疫物:
(一)輸入下列應施動物檢疫物經書面審查符合各目檢疫條件者:
  1.犬貓食品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2.含肉加工產品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3.調製動物飼料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4.牛血清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5.自美國輸入牛血清檢疫條件之產品。
  6.自加拿大輸入胎牛血清檢疫條件之產品。
  7.自巴拉圭輸入胎牛血清檢疫條件之產品。
  8.供試驗研究用生物樣材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9.偶蹄目動物肉類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10.家禽肉類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11.獵捕動物肉類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12.未去除內臟冷凍冷藏魚產品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13.供動物食用牧草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14.來自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乾動物產品輸入檢疫條件之產品。
   15.動物源性產品輸入檢疫條件之乳品、生獸皮、蛋品。
   16.冷凍牛精液輸入檢疫條件之精液。
   17.豬精液輸入檢疫條件之精液。
   18.羊精液輸入檢疫條件之精液。
   19.冷凍鹿精液輸入檢疫條件之精液。
   20.馬精液輸入檢疫條件之精液。
   21.冷凍犬精液輸入檢疫條件之精液。
   22.牛胚輸入檢疫條件之胚。
   23.豬胚輸入檢疫條件之胚。
   24.自美國輸入羊胚檢疫條件之胚。
   25.自法國輸入山羊體內胚檢疫條件之胚。
(二)輸出下列檢疫物:
  1.動物毛、毛皮、羽毛及其製品。
  2.非供人類食用之動物皮及其製品。
  3.非屬輸入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且來自同一生產設施並加註相同檢疫
   條件,而在申報輸出檢疫前一年之期間已連續經臨場檢疫二批次以
   上合格之同類產品。
  4.無加註檢疫條件、加註事項無須臨場檢疫判定或依其他主管機關證
   明事項加註,於該次申請輸出檢疫前一年之期間,出自同一生產設
   施且至少經臨場檢疫一批次以上合格者之下列同類產品:
  (1)犬貓食品。
  (2)含肉加工產品。
  (3)調製動物飼料。
  (4)經加工或調製處理之蛋品。
  (5)乳品。但生乳除外。
  (6)非屬輸入應實施動物檢疫品目之產品,不受一年期間之限制。
(三)其他經本署指定之動物檢疫物。


三、輸入低風險檢疫物時,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具輸入動物及其產品檢
  疫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署轄區分署申請檢疫:
(一)動物檢疫證明書或植物檢疫證明書正本。
(二)提單(Bill of Lading)或海/航貨運提單(Sea waybill/Air
   waybill)。
(三)進口報單或海關申報單影本。
(四)其他經本署指定之相關文件。


四、輸出低風險檢疫物時,輸出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具輸出動物及其產品檢
  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本署轄區分署申請檢疫。


五、輸出、輸入低風險檢疫物,其檢疫方式以書面審核為原則;經審核符
  合規定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輸出低風險檢疫物每二十批抽一批執行臨場檢疫。但非屬輸入應施
   檢疫動物品目之食品類加工產品,不在此限。
(二)輸入低風險檢疫物每十批抽一批執行臨場檢疫。
(三)未抽中案件必要時本署轄區分署得執行臨場檢疫。


六、輸出、輸入低風險檢疫物不須臨場檢疫者,案件受理之本署轄區分署
  於報驗申請書加蓋「簡化作業、書面審核」章戳後,核發輸出動物產
  品檢疫證明書或輸入動物及其產品檢疫證明書。


七、輸入簡化案件臨場檢疫,其裝載應施動物檢疫物之貨櫃開櫃及抽檢件
  數原則如下:
(一)申報同一批貨品之貨櫃五櫃以下開一櫃,六櫃以上十櫃以下開二櫃
   ,每增加十櫃加開一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全數開櫃:
  1.臨場檢疫發現貨證不符或有傳播疫病之虞。
  2.運輸途中經由疫區轉換運輸工具,貨櫃原始封條不符。
  3.其他經本署認為有必要時。
  輸入簡化案件之應施動物檢疫物係採包裝箱者,抽檢件數原則:每批
  或每櫃件數在五百件以下抽一至四件,每增加一百件加抽一件。


八、輸入低風險檢疫物經檢疫結果判定為不合格者,除依相關檢疫規定辦
  理外,該輸入人其後申請輸入檢疫之同類檢疫物暫停適用本要點。


九、輸出低風險檢疫物經書面審核須執行臨場檢疫,輸出人無故取消該申
  請,該輸出人其後申請輸出檢疫之同類檢疫物暫停適用本要點。


十、第八點及前點同一輸入人或輸出人所輸入或輸出之同類檢疫物暫停適
  用本要點,其後輸入人或輸出人應連續申報五批同類檢疫物,經逐批
  執行臨場檢疫合格,始得恢復適用。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