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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穩定糧價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9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農糧字第1031093022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糧目/稻作產業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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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調節國內糧食供需,釋出公糧
    ,以維持稻米市場穩定供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農糧署為執行本要點,應成立「穩定糧價作業執行小組」 (以下
    簡稱執行小組) ,置召集人一人由農糧署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
    委員七至九人,由召集人聘任農糧署及其分署有關人員兼任之。


三、執行小組於臺灣地區稻米市價異常波動或影響消費者權益時,研擬釋
    出公糧時機、方式、數量、期別、類型、標售底價、地點等重要措施
    ,簽奉農糧署署長核定後實施。
    釋出公糧作業包括標、撥售公糧及撥售白米等。


四、本會就農糧署標售公糧之起迄日期、數量、期別、類型、標售底價、
    地點等,應辦理公告。
    標售公糧由農糧署所屬各分署 (以下簡稱分署) 以每兩週標售一次為
    原則,必要時得密集標售,以充分供應市場需求。
    分署每次標售公糧應公告標售稻米之期別、類型、數量 (以最大加工
    能量為之) 、標售底價、標售時間與地點、撥糧地點。


五、標售公糧底價,由本會農糧署參酌各地稻米品質、市場供需及稻作生
    產成本訂定。


六、依本要點參與投標之廠商,應以完成糧商登記,且登記之經營糧食種

    類含有稻米項目登記之糧商為限。


七、標售公糧種類為糙米,其品質以本會公糧稻米驗收作業要點之糙米驗
    收標準為準。


八、每一廠商每次得標總量不得高於五百公噸,每標得標數量不得低於三
    十公噸。但分署所提投標數量不足三十公噸時,不在此限。


九、開標後,每公噸投標價格高於底價者進入決標程序。決標時,以每公
    噸投標價格最高者,按該投標價格與數量決標,其餘再按次高標之價
    格及其數量依序決標,至該標全數售完為止。
    如二家 (含) 以上投標廠商之投標價格相同,而可分配之數量少於其
    投標數量總和時,按各廠商投標數量比例分配出售,不受第八點之限
    制。


十、廠商所標得之糙米,必要時,本會得訂定白米零售價之上限並公告之
    。


十一、投標之押標金、簽約、繳款、提貨、違約罰則及其他相關事項於投
      標須知規定之。


十二、標售公糧無法穩定糧價,而穀價仍異常上漲時得辦理撥售糙米,其
      作業程序另由本會公告之。


十三、標、撥售公糧皆不能穩定糧價,且稻穀價格與市售白米價格差距過
      大或顯有人為操縱之情況時,得辦理撥售平價白米,其作業程序另
      由本會公告之。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