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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別│疫情狀況│漁船船員應配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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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級│國內外均│一、漁船船主新僱大陸船員及參加國外基地作業或│
│ │無疫情 │ 漁業合作之漁船 (以下簡稱遠洋漁船) 所僱大│
│ │ │ 陸船員隨漁船進入境內水域後,比照中港澳入│
│ │ │ 境人士實施體溫量測、填寫「漁船船員 SARS │
│ │ │ 防疫調查表」及實施自主健康管理 (持續至C│
│ │ │ 級) 。 │
│ │ │二、漁船船長應依「海上漁船船員發燒病例通報流│
│ │ │ 程」辦理發燒病例之通報 (持續至C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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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級│國外報告│一、各縣 (市) 政府漁業主管機關提供進入境內水│
│ │第一例確│ 域之新僱大陸船員及隨漁船進入境內水域之遠│
│ │定病例 │ 洋漁船全體船員名冊給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
│ │ │二、自 SARS 流行地區返港者,應實施自主健康管│
│ │ │ 理。 │
│ │ │三、漁船進港時,漁船船長應填寫「漁船船員 SAR│
│ │ │ S 防疫調查表」。 │
│ │ │四、進港漁船船員一律接受體溫量測,體溫≧ 38 │
│ │ │ ℃者,應立即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並送醫│
│ │ │ 診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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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級│國內發生│一、漁船出港時漁船船長應填寫「漁船船員 SARS │
│ │第一例確│ 防疫調查表」。 │
│ │定病例 │二、出港漁船船員一律接受體溫量測,體溫≧ 38 │
│ │ │ ℃者,應即送醫診治後在家 (船) 休息,倘有│
│ │ │ 出港之必要時,應持有當天地區級以上醫院排│
│ │ │ 除為 SARS 病例之證明,始得出海作業 (持續│
│ │ │ 至C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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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級│國內發生│出港漁船船員體溫≧ 38 ℃者,應即送醫診治後在│
│ │第一例次│家 (船) 休息,不得出海作業。其他出海漁船船員│
│ │級傳染確│應每日測量體溫二次。 │
│ │定病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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