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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0: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因公派員出國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農水字第1030082428A號 令
法規體系: 農田水利目/綜合企劃
圖表附件: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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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處理各農田水利會因公派員出國,以提高人力素質,增進行政效能
    ,並為推展會務之改進,加強為會員服務,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主管之農田
    水利會會長及編制內職員。


三、本要點所稱因公出國,指下列事項:
(一)參加國際性會議:應邀參加與農田水利會業務有關之國際會議及研
      討會。
(二)考察:
      1.考察觀摩國外農業水利事項。
      2.參加姊妹會締盟或訪問活動。
      3.隨同會務委員或水利小組長考察事項。
(三)進修:
      1.入學進修:農田水利會基於業務需要,准許所屬人員參加國內外
        政府機關、團體設有獎學金或全額補助費用,並經考選出國之入
        學攻讀與業務有關之學位。
      2.選修學分:農田水利會基於業務需要,甄選優秀人員至國外大學
        研究院所修習與業務有關之學科。
      3.專題研究:農田水利會為採行新的工作技術、方法或使用新的設
        備等,派遣工作人員至國外受訓或短期學習特定專業知識或技能
        。
      4.農田水利會與外國政府機關、學校或民間團體訂有協約或交換契
        約,並由農田水利會、外國政府機關、學校或民間團體輔助出國
        進修。
(四)其他有因公務出國之必要事項。


四、農田水利會應切實依照業務需要擬訂年度因公出國計畫,計畫內容如
    下:
(一)項目名稱。
(二)項目與該會業務實際需要情形。
(三)項目內容概述。
(四)擬前往國家及其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稱。
(五)預定出國日數。
(六)預估所需經費及來源。
(七)擬選派人數。
(八)預估成果。


五、農田水利會因公派員出國,其所需費用,應依前點規定詳擬計畫,於
    會計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報農委會核定後列入預算,並完成法定程序後
    執行,如有特殊原因必須變更計畫,得在原編列經費百分之十以下,
    由各農田水利會核定;超過百分之十,須報農委會核准後再執行。


六、農委會為審核各農田水利會年度出國計畫,應設置審核小組,由有關
    業務之處室人員派員組成,必要時得邀請農田水利會聯合會或相關農
    田水利會列席。


七、農田水利會臨時因業務需要派員出國,應專案報農委會核定。


八、出國進修人員之期間如下:
(一)入學進修或選修學分期間為一年以內。但因業務需要經核准延長者
      ,延長期間最長為一年。
(二)專題研究期間為六個月以內。但與國外技術合作或學習複雜之科技
      或專業知能者,得申請延長,延長期間最長三個月。


九、出國進修人員於核定進修期間,准以帶職帶薪並得給予相關補助。但
    經核准延長者,延長期間應予留職停薪。
    前項所稱相關補助費用範圍如下:
(一)學費、學分費或學雜費。
(二)出國期間之生活費、交通費及保險費。
(三)其他必要費用。
    前項費用數額參照「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
    、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規定支給,並得由各農田水利會視預
    算經費狀況酌予補助。


十、農田水利會人員出國進修之方式如下:
(一)出國進修人員,除作專題研究或選修學分外,得參加短期訓練、實
      習或觀摩。
(二)出國進修人員在國外進修期間,應依核定之計畫執行。如有必要中
      途轉校、更換研究機構、變更進修或研究學科、提前終止進修或研
      究、或其他無法按原計畫執行時,應取得進修或研究學校、機構之
      證明,轉請計畫主管機關核定後,方得變更計畫。
(三)出國進修人員,如有前往其他地區之學校、機構觀摩之需要者,應
      取得進修或研究學校、機構出具之證明,轉請計畫主管機關核定後
      辦理。
(四)出國進修人員,以在計畫所列機構實習為限,除經核准者外,不得
      轉往其他機構實習。


十一、出國進修人員需具備下列各項資格:
  (一)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或已立案公私立專科以
        上學校畢業。
  (二)現任農田水利會編制內人員服務滿三年以上。
  (三)擔任與進修有關工作一年以上,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
        年列乙等以上,具有發展潛力,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
  (四)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身心健康。
  (五)最近三年未曾出國進修。
      未具前項資格者,如經農田水利會認定確為業務主辦人員且無其他
      符合資格之適當人員可資選派時,得本從嚴審核之原則派遣。


十二、出國進修人員應具專業知識及通曉前往國家之語文經測驗合格,始
      得選派。


十三、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及考察人員,以業務有關且通曉前往國家之語
      文或英語者為選派對象。但組團參加備有翻譯人員者,語言能力得
      不受此限。


十四、出國進修人員以外之因公出國人員所需費用分為交通費、生活費及
      辦公費,其內容如下:
  (一)交通費:出國人員乘坐飛機、船舶及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所需費用
        。
  (二)生活費:出國人員之住宿費、膳食費及零用費。
  (三)辦公費:出國人員出國之手續費、保險費、行政費、禮品及交際
        費、雜費。
      前項第二款所稱零用費,包括市區火車票費、市區公共汽車車票費
      、市區捷運車票費、洗衣費、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十五、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交通費之報支,機票部分,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
      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
      證存根;其餘交通費,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


十六、第十四點第一項第二款生活費之日支費數額,參照中央政府各機關
      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規定支給。
      前項生活費日支數額之劃分,概以百分之七十為住宿費,百分之二
      十為膳食費,百分之十為零用費。


十七、第十四點第一項第三款辦公費之支給基準如下:
  (一)出國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黃皮書費、預防針費、結匯手
        續費及機場服務費,均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覈
        實報支。
  (二)出國人員應辦理保險,並檢附保險費原始單據覈實報支。
  (三)出國行政費包括在國外執行公務所必要之資料、報名、郵電、翻
        譯及運費等費用。出國人員應於出國前,將預計支用之行政費,
        簽報該農田水利會會長核准後,據以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
        轉付收據報支。但在國外期間因應業務臨時需要,致超出原核定
        費用者,經核准後,得併同報支。
  (四)出國人員得按出國日數每人每日報支雜費(包括計程車費、市區
        租車費、禮品費、交際費等)新臺幣六百元,檢附原始單據報支
        。


十八、出國人員應於銷差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本要點所定各費,詳細分項逐
      日登載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格式如表一),連同有關單據,報各
      該農田水利會審核。
      出國人員報支出國旅費日期、時間之計算,應以本國日期、時間計
      算。
      出國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出國旅費應以出國前一日(如逢假
      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


十九、會務委員及水利小組長出國考察時,如有需要得派員隨同考察,其
      所需費用應在國外旅費項下支應,並依所隨行對象相同限額內核實
      報支。
      前項隨同考察人數依下列原則派遣:
  (一)會務委員:會務委員出國人數二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人;二
        十一人至三十人者,不得超過四人;三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
        五人。
  (二)水利小組長:不得超過當年度出國小組長數百分之十。
      未受政府補助款之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及水利小組長隨同考察人
      數,不受前項各款規定限制,且不得超過十人。


二十、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出國報告書(格式如表二)
      ,其內容架構應涵蓋目的、過程、心得及建議等要項,並上傳至農
      田水利會人員出國計畫管考系統。
      農田水利會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填具前一年度出國報告綜合執
      行情形表(格式如表三)報農委會備查。
      農田水利會審核第一項出國報告書,應依據出國報告審核表(格式
      如表四)項目辦理,並將經會長簽章之審核表掃描上傳至農田水利
      會人員出國計畫管考系統。


二十一、出國進修人員期滿返國後須回原服務農田水利會服務,其期間至
        少為進修時間之二倍及因延長而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違反本要
        點規定者,除應賠償進修期間由農田水利會及政府支付之一切費
        用外,並依情節按有關規定懲處。
        出國人員為履行前項責任,於出國前應依規定填具保證書。


二十二、農田水利會人員以個人身分自費出國進修項目與所擔任業務有關
        並經服務之農田水利會同意者,得准予留職停薪,最多以三年為
        限,返國後須回原服務農田水利會服務,其期間至少與進修期間
        相同。進修項目與所擔任任務無關者,應辦理辭職。


二十三、依本要點出國人員,且期間在六個月以上者,如為主管人員,得
        應業務需要,調整為非主管職務。


二十四、因公出國人員,在國外不得有損害國家聲譽,違背國家政策之言
        行。


二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比照公務人員因公出國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