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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9.20 06:0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申請列入新型農機補助牌型審查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農糧資字第0951066817號
法規體系: 農糧目/農業資源
※配合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112年8月1日施行,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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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廠商申請列入新型農機補助牌型案件,應依「新型農機補助實施 要
    點」暨「農漁機申請列為貸款及補助牌型作業須知」規定提出 申請
    。


二、申請列為新型農機補助牌型案件,由農糧署就農業機械、工業機械、
    工業設計、工業品管及機械市場行銷等領域,邀集相關單位學者專家
    組成「新型農機補助牌型審查小組」辦理審議,其審議項目如下:
(一)申請案件是否符合新型農機定義。
(二)農機性能評估及實作需求等有關事項。
(三)做成是否通過列為農機補助牌型之決定。
(四)評估農機產銷成本,核定合理造(售)價。
(五)依補助標準議定補助額度。
(六)研定年度計畫各機種牌型補助台數。


三、申請列入補助之農機以農糧產業機械設備為範圍,並符合下列新型農
    機定義之一:
(一)農耕作業過程中原無農機可供使用,經研發新型農機可供實地耕作
      使用者。
(二)同一作動原理機械(或機種)之結構性能改進更新,經性能測定確
      有提升作業效能,且取得新型機構等專利登記之新機型。
    同一機種通過列入廠牌最多以五廠牌為原則(依申請順序決定)。


四、同一作動原理之機種,其賡續補助年限最長以十年或補助台數已達預
    估該產業總需求量(或台數)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五、同一廠牌對同一作動原理機種申請新增牌型時,以取得相關作業性能
    或操作安全之新型式或新結構等專利權登記者始得申請。上開機械之
    專利登記、性能及作業效率,申請廠商應提供對照資料,憑以審核。


六、有明顯仿造現有補助機種之機組、結構及外觀者不予受理。


七、申請廠商應提供下列資料以供審議:
(一)產品零件圖、組合圖及加工圖等相關資料。
(二)農機生產(零組件)成本及管銷成本分析資料,並依實價核計,且
      管銷成本以不超過生產(零組件)成本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審查小組就廠商所提資料,參考經濟部工業局核定零組件成本,並評
    估市場供需及詢價,核定各牌型造(售)價,並依規定補助標準核定
    其補助額度。
    依農糧署年度新型農機補助預算,通過列入補助機種牌型數及各牌型
    補助額度,研訂各機種牌型年度補助台數。
    凡單一農機售價三萬元以下之小型農機暫不受理申請辦理農機補助。


八、新型農機各牌型補助年限最長為四年,補助額度依審查小組核定造(
    售)價,第一、二年最高補助百分之四十,第三、四年最高補助百分
    之三十,取整數採定額補助辦理。單台農機最高補助額度以六十萬元
    為原則。
    單一牌型農機年度補助金額以不超過計畫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五為準
    。
    同一廠商各機種牌型補助金額合計以不超過計畫補助總經費之百分之
    十五為原則。惟補助款倘有節餘時得酌予放寬。



資料來源:農業主管法規共用系統